Re: [請益] 為什麼性騷擾法官都從輕量刑?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好球)時間17年前 (2008/07/25 01:51),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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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000000 (好~就跟你100萬)》之銘言: : 現在有性騷擾防治法 : 兩性工作平等法 : 只要有言語或行為讓人感到不悅 : 都可以告訴加害人 : 那為什麼近期的什麼捷運襲胸幾秒就沒事 : 被害人睡夢中被襲胸摸臀也沒事 : 怎麼性騷擾法官都從輕量刑? 先貼上法條,這些「引起爭議」的判決都是因為下面這兩條如何適用所引起 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詳細的法理就不多說,簡單說把刑法224條當做一個大的集合 而性騷法25條當作一個小的集合,兩個集合的關係是大集合完全包括小的集合 在性騷法立法之前,不管襲胸十秒還是舌吻五秒都是可以用刑法224條解決的 但在有了性騷法後,若是全用刑法224條解決,那性騷法25條就會被架空 所以得在原來刑法224條的範圍內硬切一條線出來給性騷法25條用 所以上面兩個案例才會被認定是性騷法25條 舌吻五秒是因為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所以無罪 襲胸十秒則因為犯罪時還沒有性騷法,也是無罪 當然你會說沒有性騷法25條還有刑法224條啊 但是在刑法理論裡,所有行為都必須有法律規定要處罰才能處罰 立法院之所以會在刑法224條之外另外立一個性騷法 就表示立法院認為襲胸十秒不在刑法224條的處罰範圍內 所以必須多立一部法律,因此既然犯罪的時候沒有性騷法 因此就不能處罰 至於上訴後二審改判有罪,則是認為襲胸是強制猥褻罪 不管怎麼認定都沒有對錯,只有法官各人判斷上的不同 這是常發生的,尤其在一些有重疊部份的法條 適用上常發生上下級法院見解不一的情形 (若你有興趣法理為何,有四點,記者只是挑第四點的兩個字「十秒」報新聞 點選下列網址,選擇彰化地院,輸入刑事,96年訴字25號 會有襲胸十秒無罪的判決理由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61.193

07/25 04:31, , 1F
這真有趣阿
07/25 04:31, 1F

07/25 09:04, , 2F
對了 男生被襲胸可不可以告啊
07/25 09:04, 2F

07/25 20:11, , 3F
可以
07/25 20:11, 3F
文章代碼(AID): #18YC4D8f (ask-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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