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假釋」制度
繼前不久清大王水案洪犯假釋,引起媒體高度關注,被害者家屬受到二次傷害。
今天的新聞中,花蓮又發生性侵假釋犯,涉嫌猥褻國小女童。「假釋」一詞,
不斷觸動我們的神經。因此我想問,
1. 假釋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性?
2. 假釋制度是否對於被害人不公正?
3. 假釋制度產生的社會成本是否大於益處?
近代西方的假釋制度,是一種設計「讓犯人能漸進式的回到社會」的機制。
若受害者與司法機關彼此有共識,同意「刑期不一定全程在牢獄中完成」。
則「回歸社會」而假釋,是有其合理性: 幫助犯人提早適應社會,降低二次
犯罪的可能性。但是,正因為不是共識。假釋了犯人,又如何對被害人交代?
美國假釋制度最早是為了解決「不固定刑期」,以及「減輕監獄負擔」。
前者,不論美國或台灣法律上都已不復在。又從減輕監獄負擔來看,即使有
電子手鐐腳銬的今日。一個假釋犯需要「假釋觀護人」以及每日固定到派出
所報到。前者由法院負擔,後者為一般員警擔負。明顯的,比起由「受過專
業看守訓練」的武裝監獄管理員,假釋帶來的社會成本,會比關在監獄小嗎?
當然,換個角度看,監獄,除了營建維護成本外,還有對地方發展帶來的負
面效應。孰輕孰重難以權衡... 但相對於分散式的管理,帶來的隱性社會
成本,集中性管裡的監獄,負面因素比較容易控制 (例如建設在偏遠地區)。
[1] 刑法第7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
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2] http://en.wikipedia.org/wiki/Parole
Alexander Maconochie, a Scottish geographer and captain in the
British Royal Navy, introduced the modern idea of parole when,
in 1840, he was appointed superintedent of the English penal
colonies in Norfolk Island, Australia. He developed a plan to
prepare them for eventual return to society that involved three
grades. The first two consisted of promotions earned through
good behavior, labor, and study. The third grade in the system
involved conditional liberty outside of prison while obeying
rules. A violation would return them to prison and starting all
over again through the ranks of the three grade process.
[3]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archive/2008-02/w2008-02-22-voa62.cfm
...
到了1942年,美國各州和聯邦一級都開始實行假釋制度,而且聯邦和州法官的
判刑有很大的選擇餘地,犯罪人員在被判“不固定刑期”的時候,比如說,某人
被判 5到15年“不固定刑期”,如果表現好,5年就可以獲釋,如果表現不好,
就有可能要服滿15年的刑期才能出獄。監獄犯人什麼時候獲釋由假釋委員酌情決定。
假釋委員根據犯罪人員的犯罪歷史、獄中表現以及對社會可能構成的危險等
因素,逐案進行審議。這個制度得到監獄官員的支援,因為它有助於減輕監
獄人滿為患的壓力。但是,“不固定刑期”判決也存在很多問題,由於法官在
量刑方面無章可循,犯罪人員可能會因為類似的犯罪而得到不同的判刑。
另外,公眾普遍擔心,提早釋放監獄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動增多。因此要
求對犯罪人員施以更長刑期以及統一判刑標準的呼聲日益高漲。
到了20世紀70年代中期,美國的假釋制度出現大的變革,重新確立的判刑條
例要求法官施以“固定刑期”,對很多刑事犯罪都規定了必須有最低刑期,有
些假釋委員會也被取消。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全面控制犯罪法”,在聯邦
一級廢除了假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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