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什麼政府不發佈緊急命令&積極請求外援?
: 緊急命令的好處頂多是可以把災區統一給軍隊管
: 但是災害防救法已經讓各級政府的救災事權一條鞭化了
前總統也都開砲了
重大災害沒有時間可以跑行政流程
: 把各級政府的統一事權外加一個軍隊上去 不是更麻煩更衝突?
: 好比說現在南部高雄台南有災情
: 縣市長要成立救災中心
: 有權統一指揮消防、警察、國軍、民間志工協調進入災區救災
: 如果現在發佈緊急命令
緊急命令中並沒有以軍團成立指揮中心
而是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
: 那八軍團就是第一線 那警消是聽軍團司令的還是聽縣市長的?
: 一般的志工送救災物資是要送縣市政府 還是要送軍團指揮所?
: 這真的有必要嗎?
: 的確我們可以覺得南部的縣市長是笨蛋
: 除了會到處哭窮外 沒有指揮能力 缺乏應變長才 無力評估災情
: 這些也許是事實
: 但是軍隊中平常缺乏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的管道
: 沒有指揮警消救災的指揮官
: 而且災區的狀況不穩定 軍隊也缺乏災害評估的能力
: 讓軍隊代替政府來領導 恐怕不會是個明智之舉
在有關法條中 只有"可調用國軍支援" 並沒有讓國軍指揮
讓我們來看一下法條
災害防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
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
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我想這種大範圍的天災 應該早就超過地方政府可因應之範圍吧
第四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
縣 (市) 政府。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
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
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第十三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
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
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中央很明顯的在這次災防中沒有即時反應
8/8林邊傳出災情 8/9開始甲仙等地開始傳出災情 中央政府還沒辦法處理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發布 )
第二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
時,得申請國軍支援。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國軍調派兵力支援,應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
國軍指揮體系、不超過國軍支援能力範圍。
國軍支援災害處理時,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且申請機關應於災
害現場指定人員,與國軍支援部隊協調有關災害處理事宜。
第三條
申請國軍支援災處理,在中央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申請;在
地方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向所在地團管部司令部申請。
第六條
國軍接受申請支援災害處理所耗損之工具、器材、油料等費用,得由國防
部向申請機關要求負擔,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國防部及申請機關以
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報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這樣大規模救災 我想除了台北市以外沒有地方政府有能力支付這些費用吧
而同災防法第三條 我認為已經超過縣市政府可因應的範圍
緊急命令的發布是為了穩定在災害時的治安及社會秩序
以及授權得以調用所有民間及軍方資源
在這次風災中竊以為的確沒有發佈的必要
但三軍統帥並不是一定要有緊急命令才可以徵調軍方資源
中央的癱瘓 導致救災支援沒有即時反應
才是這次主要被批的重點
不接受外援那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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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讀法律的 有解釋上的錯誤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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