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蘋論] 任何條文都可修改(姜皇池)(回應ECFA逐條審討論串)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時間15年前 (2010/07/08 16:5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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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641046/IssueID/20100707 近來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兩 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審查在即,然行政部門卻認定,該協議 應逕付二讀,且僅可對其全部同意或反對,不得逐條提出修改 等等,純就法律而言,容有不同看法。 首先,縱使假設ECFA是條約案,則根據我國實踐,條約案同樣 可無庸逕付二讀,而是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我國目前所簽署 之四份自由貿易協定,大部分是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再行二 讀,而非逕行二讀。實踐相當清楚,就自由貿易相關協定而言 ,經相關委員會審查為慣例,逕付二讀反為例外。至於是否逕 付二讀,則屬立院權限,非行政部門所當指示。 第二,有關「雙邊條約」保留問題,論者正確地指出,「雙邊 條約」並無適用「保留」制度之餘地,僅在「多邊條約」始有 可能。然國際實踐上,美國國會在同意雙邊條約時,即不乏要 求行政部門修改條約之特定條款後即予以同意之實踐,參議院 經常將此種作為誤稱做「保留」。從1795年發生第一件以來, 美國參議院對雙邊條約已進行一百次以上之「保留」,在1975 年到1985年間,至少發生過13件,在此13件中,9件涉及雙重課 稅之雙邊條約。 除經濟事務外,1985年參議院就美、英兩國間《引渡補充條約 》之審議,其同意之附加條件即是:要求必須進行部分條款修 改。美國政府將參院條件通知英國,並表示將根據參院新要求 ,以換文進行修改雙邊條約部分條款,英國表示同意,並以換 文接受該修改,1986年兩國互換批准書。 換言之,縱使是雙邊條約之議決,國際實踐亦不必然需進行包 裹表決,僅有「全有」或「全無」選項,仍可針對特定條款提 出「保留」,請求修改。 修改條款有先例 對雙邊條約進行本質上為修改,但誤稱做「保留」者,我國同 樣有先例。1993年立法院所議決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 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係以附加8個保留條款方式予以 通過,立院將此項決議函覆行政院,政院再派員赴美協商,然 與英美間結果不同,美國無法接受該等「保留」,要求我方依 照原協定內容通過,否則將採貿易報復,行政院乃「再函請」 立院撤銷該等「保留」,立院於考量全局後,決議全數解除「 保留條款」,並另做五項附帶決議。 雖未達成所企目標,然此明白顯示:縱使是對雙邊條約之議決 ,亦不排除得針對特定條款進行「保留」。考量兩岸政府目前 之緊密關係,若發現有部分條款不能接受,要求僅就該部分條 款修改,並非法所不許。 總而言之,對自由貿易條約之審查慣例顯示,立法院通常採一 般審查程序,將條約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後,踐行三讀程序。 而對ECFA之議決,不論從國際實踐、我國法律以及條約審查實 踐觀察,亦非僅能以包裹表決,同樣可逐條審議,逐項提出修 改。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英國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國際 法博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44.199

07/08 19:17, , 1F
推, 很清楚
07/08 19:17, 1F
文章代碼(AID): #1CDPBgZW (ask-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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