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思辯] 娼嫖都罰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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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23→)留言2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amboo1106 (bamboo)時間12年前 (2012/02/03 23:5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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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過娼嫖都罰的政策我一直覺得相當有問題,. 以前的罰娼不罰嫖就已經有問題了,現在改的問題更大。. 我持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1.性需求是天性,. 單身的人為了滿足性需求在沒有危害其他人利益的情況下為什麼要背負罰則,. 一對男女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沒事,. 一對男女有金錢對價關係下發生性行為就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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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enfu35 (廣平君)時間12年前 (2012/02/04 00:3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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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推文一定超過三行,所以直接回文。. 1.新法並沒有說「無論如何」娼嫖都罰,. 只說「在專區外」娼嫖都罰、「在專區內」娼嫖都不罰;. 會變娼嫖都罰,是地方政府及民意造成的。. 2a.釋字666號解釋說「罰娼不罰嫖」違憲,但要怎麼改是立法委員的責任。. 而由於爭議實在太大,他們也是等最後一刻才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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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11推 0噓 107→)留言11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qualmusic (Cosmajoonitist)時間12年前 (2012/02/04 01:0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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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這個標題問一下我長久以來的疑問. 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法規實際上是怎麼規定的?. 所謂的「專區內外」的「性交易」又是怎麼規範的?. 比如說我實際的性行為發生在專區內,但是付款在專區外,這樣算在專區內性交易嗎?. 又. 如果我在專區外發生性行為,但是付款在專區內,這樣算是在專區內性交易嗎?. 再進一步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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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24→)留言3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ikeiosis (怎麼啦)時間12年前 (2012/02/04 03: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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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的規定是「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者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後來改成:.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 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而九十一條之一就是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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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qualmusic (Cosmajoonitist)時間12年前 (2012/02/04 19:5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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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感謝。. 我不是很明白。意思是警察沒有舉證責任嗎?. 比如說你只是從事性行為但是沒有付錢的證據,那按理不能稱作性交易. 單純只是一夜情而已. 但如果警察片面認定你們是在從事性交易,他還是可以開罰是嗎?. 又如果金錢流動是在外國發生,那警察可以將兩者關連而開罰嗎?. 媒介性交易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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