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娼嫖都罰合理嗎?
※ 引述《Equalmusic (Cosmajoonitist)》之銘言:
: 借這個標題問一下我長久以來的疑問
: 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法規實際上是怎麼規定的?
本來的規定是「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者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後來改成: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
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而九十一條之一就是性交易專區的規定
: 所謂的「專區內外」的「性交易」又是怎麼規範的?
: 比如說我實際的性行為發生在專區內,但是付款在專區外,這樣算在專區內性交易嗎?
: 又
: 如果我在專區外發生性行為,但是付款在專區內,這樣算是在專區內性交易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秩序罰
所以就是警察怎麼抓就怎麼罰
我覺得警察沒有辦法證明付款在專區內外
而只能抓到性行為發生的地點
也就是說警察應該是抓到專區外的性行為而且有交易事實就會開罰
沒有閒工夫看你是在什麼地方付錢的
: 再進一步延伸,如果在台灣發生性行為,但是付款在國外,這樣也算性交易嗎?
: 會想到這個是之前有看到新聞說網路應召站被破獲之類的
: 但是如果應召站在國外,那台灣政府應該沒有...呃...這要叫什麼...領事裁判權?XD
不是領事裁判權 是管轄權
沒有錯
網路應召站的設立如果在主機設立國沒有觸法 設立這個網站就沒有觸法
不過媒介性交易的行為還是觸法
所以破獲網路應召站後的網頁紀錄可以作為裁罰的證據
: 而在台灣發生的只是性「行為」,而沒有性「交易」
: 當然如果款項是從台灣匯出去的,可能有涉及台灣的法律問題
: 但如果雙方交易者的帳戶都在...比如說香港,那台灣性行為,國外匯款感覺完全可行阿
: 就像紙上公司逃稅的手法類似,只是改成性交易而已 XD
這確實是讓警方蒐證困難沒錯啊 只要警方無法證明有交易行為 就無法裁罰
但是交易的買方、賣方都在台灣的情況下
台灣的法院一定有管轄權 不會因為付款的方式而失去管轄權
: 我想台灣多半的人應該都贊成性交易除罪化
: 但是實際推動似乎有不少困難
: 如果可以這樣做的話似乎是一個可行的 workaround...想請教一下板友的意見, 感謝
其實台灣還是有些媽媽聯盟之類的組織強烈反對性交易除罪
常聽到會上電視的聲音 有得時候不見得是普遍的態度
而當初想要保障老流鶯的法官
就是有鑑於老流鶯的工作權不受保障才提起釋憲
不料大法官的解釋並沒有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 而是以平等權解釋
可說是個為德不卒的解釋
所以最後立法機關搞成娼嫖都罰 其實也可以說都是大法官避重就輕害的
話說回來
想要用付錢的地方在專區內就不罰的方法來實現除罪化
這個難度恐怕比道德勸說警察統統不抓還難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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