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娼嫖都罰合理嗎?
我覺得推文一定超過三行,所以直接回文。
1.新法並沒有說「無論如何」娼嫖都罰,
只說「在專區外」娼嫖都罰、「在專區內」娼嫖都不罰;
會變娼嫖都罰,是地方政府及民意造成的。
2a.釋字666號解釋說「罰娼不罰嫖」違憲,但要怎麼改是立法委員的責任。
而由於爭議實在太大,他們也是等最後一刻才把法修成現在這樣。
b.又因為他們把劃定專區的責任交給地方政府、多數地方政府憚於民意也不敢劃,
以致形成「實質上娼嫖都罰」,而桃園縣則是把原有的公娼館劃為專區。
3.會有釋字666號解釋,是因兩位宜蘭的法官為兩位老流鶯的人權著想;
所以你說「有錢人到高級飯店或行館直接到府服務,警察是抓的到喔」,
這樣的質疑不是沒有。
4.你問到「外籍新娘為了錢嫁給台灣人算不算是娼?」
有個幾年前的相關案例可供你思考。
曾有國際人權組織指稱臺灣為人口販運輸入國,
後來查出是因他們把付給東南亞配偶家人的聘金當成買賣人口的「對價」。
※ 引述《bamboo1106 (bamboo)》之銘言:
: 政府通過娼嫖都罰的政策我一直覺得相當有問題,
: 以前的罰娼不罰嫖就已經有問題了,現在改的問題更大。
: 我持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 1.性需求是天性,
: 單身的人為了滿足性需求在沒有危害其他人利益的情況下為什麼要背負罰則,
: 一對男女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沒事,
: 一對男女有金錢對價關係下發生性行為就要處罰,
: 這中間有何差別嗎?或者說差異的地方有需要到立法處罰嗎?
: 2.如果說有金錢對價關係發生性行為就要處罰,
: 那一位男性用金錢來贏得女性芳心進而發生性行為,
: 這不也是在金錢對價關係上發生性行為嗎?這樣就不用處罰。
: 3.什麼是娼,用身體交易來換取金錢的行為就算是娼嗎?
: 那這樣子,女明星(假設是為了錢)嫁入豪門那算不算是娼?
: 外籍新娘為了錢嫁給台灣人算不算是娼?
: 4.娼嫖都罰是不是一個公平的法條,
: 能罰到有錢人嗎?
: 還是只能罰到路邊找妓女解決性需求的中下階層。
: 有錢人到高級飯店或行館直接到府服務,警察是抓的到喔。
: 5.娼嫖都罰的情況下是對社會有穩定的效用嗎?
: 那一個人他就是想要單純的解決性需求怎麼辦?
: 如果有一個單身的人找妓女解決性需求,把該罰的罰款都繳清,
: 該給妓女的也給足,沒有危害到其他人的利益,
: 那這樣子哪一個人有什麼立場去批評這件事,
: 用道德嗎?
: 這不是很奇怪,人家找不到老婆已經夠慘了,
: 有人抱著老婆天天打炮卻要別人不能嫖妓這就是道德嗎?
: 這些明顯瑕疵的點我實在想不懂為什麼會立出娼嫖都罰的法令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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