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娼嫖都罰合理嗎?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Equalmusic (Cosmajoonitist)時間13年前 (2012/02/04 19:58)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5/7 (看更多)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引述《Equalmusic (Cosmajoonitist)》之銘言:
: : 借這個標題問一下我長久以來的疑問
: : 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法規實際上是怎麼規定的?
: 本來的規定是「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者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 後來改成:
: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一、從事性交易。
: 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 而九十一條之一就是性交易專區的規定
原來如此,感謝。
: : 所謂的「專區內外」的「性交易」又是怎麼規範的?
: : 比如說我實際的性行為發生在專區內,但是付款在專區外,這樣算在專區內性交易嗎?
: : 又
: : 如果我在專區外發生性行為,但是付款在專區內,這樣算是在專區內性交易嗎?
: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秩序罰
: 所以就是警察怎麼抓就怎麼罰
: 我覺得警察沒有辦法證明付款在專區內外
: 而只能抓到性行為發生的地點
: 也就是說警察應該是抓到專區外的性行為而且有交易事實就會開罰
: 沒有閒工夫看你是在什麼地方付錢的
我不是很明白。意思是警察沒有舉證責任嗎?
比如說你只是從事性行為但是沒有付錢的證據,那按理不能稱作性交易
單純只是一夜情而已
但如果警察片面認定你們是在從事性交易,他還是可以開罰是嗎?
又如果金錢流動是在外國發生,那警察可以將兩者關連而開罰嗎?
: : 再進一步延伸,如果在台灣發生性行為,但是付款在國外,這樣也算性交易嗎?
: : 會想到這個是之前有看到新聞說網路應召站被破獲之類的
: : 但是如果應召站在國外,那台灣政府應該沒有...呃...這要叫什麼...領事裁判權?XD
: 不是領事裁判權 是管轄權
: 沒有錯
: 網路應召站的設立如果在主機設立國沒有觸法 設立這個網站就沒有觸法
: 不過媒介性交易的行為還是觸法
: 所以破獲網路應召站後的網頁紀錄可以作為裁罰的證據
媒介性交易的意思是?
我的意思是,網站在國外,金錢流動在國外,只有性行為本身在國內
那是否能看做是外國合約並按照外國法律來處理?
由於性行為本身不犯法,所以可以在國內發生
金錢流動跟性契約放在其他性交易除罪化的國家
這樣也不行嗎?
: : 而在台灣發生的只是性「行為」,而沒有性「交易」
: : 當然如果款項是從台灣匯出去的,可能有涉及台灣的法律問題
: : 但如果雙方交易者的帳戶都在...比如說香港,那台灣性行為,國外匯款感覺完全可行阿
: : 就像紙上公司逃稅的手法類似,只是改成性交易而已 XD
: 這確實是讓警方蒐證困難沒錯啊 只要警方無法證明有交易行為 就無法裁罰
: 但是交易的買方、賣方都在台灣的情況下
: 台灣的法院一定有管轄權 不會因為付款的方式而失去管轄權
我的意思是,既然這個契約本身都是外國契約
契約的簽訂也是在外國發生
在本國發生的只有性行為而已
台灣的管轄權應該無法規範單純的性行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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