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娼嫖都罰合理嗎?
※ 引述《Equalmusic (Cosmajoonitist)》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行政秩序罰
: : 所以就是警察怎麼抓就怎麼罰
: : 我覺得警察沒有辦法證明付款在專區內外
: : 而只能抓到性行為發生的地點
: : 也就是說警察應該是抓到專區外的性行為而且有交易事實就會開罰
: : 沒有閒工夫看你是在什麼地方付錢的
: 我不是很明白。意思是警察沒有舉證責任嗎?
: 比如說你只是從事性行為但是沒有付錢的證據,那按理不能稱作性交易
: 單純只是一夜情而已
: 但如果警察片面認定你們是在從事性交易,他還是可以開罰是嗎?
: 又如果金錢流動是在外國發生,那警察可以將兩者關連而開罰嗎?
話說這條法也才剛修 今後警察要怎麼抓 真的是很難講
以前只罰妓女的時候也很簡單 就恐嚇嫖客要寄傳票去他家
要嫖客配合警方 嫖客就會咬妓女 警察就可以開單
所以警察根本沒有舉證性行為或交易的必要 因為自白為王
修法後這招應該就沒用了 也許以後得用帳單、通聯記錄來舉證也不一定
不過金錢流動在外國發生 警察確實還可以將兩者關聯而開罰
行政罰法第6就規定了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所以除非是全程都在境外,否則都可以裁罰。
: : 不是領事裁判權 是管轄權
: : 沒有錯
: : 網路應召站的設立如果在主機設立國沒有觸法 設立這個網站就沒有觸法
: : 不過媒介性交易的行為還是觸法
: : 所以破獲網路應召站後的網頁紀錄可以作為裁罰的證據
: 媒介性交易的意思是?
: 我的意思是,網站在國外,金錢流動在國外,只有性行為本身在國內
: 那是否能看做是外國合約並按照外國法律來處理?
: 由於性行為本身不犯法,所以可以在國內發生
: 金錢流動跟性契約放在其他性交易除罪化的國家
: 這樣也不行嗎?
只要有行為或結果中的一部分在國境內違反我國法令,
我國政府都有管轄權可以裁罰。
: : 這確實是讓警方蒐證困難沒錯啊 只要警方無法證明有交易行為 就無法裁罰
: : 但是交易的買方、賣方都在台灣的情況下
: : 台灣的法院一定有管轄權 不會因為付款的方式而失去管轄權
: 我的意思是,既然這個契約本身都是外國契約
: 契約的簽訂也是在外國發生
: 在本國發生的只有性行為而已
: 台灣的管轄權應該無法規範單純的性行為才是?
呵 要是外國合法契約到台灣來都不需要遵守台灣法令
台灣政府也無法裁罰
這就真的是領事裁判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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