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往生者卡債

看板creditcard (信用卡)作者 (GreenTea)時間14年前 (2012/05/04 19:23),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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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ffeetalk (兩光的好人宅女)》之銘言: : 首先...先謝謝各位的建議 : 今天有跟銀行的人做協商了... : 正確金額是11萬= =那個法院的單子上面寫的是本金.... : 銀行協商的部分只有一次付清才有優惠變八萬= = : 請問一下喔!!我可以"客訴"她嗎??因為他的態度實在是有夠差的... : 讓我覺得不是協商是強迫我= = : 有錢我都不想還了......那我找你協商幹嗎? : 法院的部分,今天去換另一個女生回答我 : 他說...以民國88年的法則舊法為主,而我就不能適用現在已編修過的法律了 : 但是我如果清掉了,我還能去辦拋棄繼承的動作嗎?? : 國稅局那裏查是沒有任何財產= = : 公司的部份我即將會離職... : 法扶那裏要等到下星期一才能預約 : 謝謝大家 小弟不才,在此試回答一下。 參考法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1 條 (法律適用範圍)之 第二款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 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 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根據原PO所敘述,繼承原因發生時(原PO母親過世)原PO年紀未滿18歲, 實屬民法所謂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能適用上述條款之年齡先決條件。 又根據原PO所敘述,當時其並未從其母親繼承到任何財產,卻需無端由繼承 此銀行債務,顯然不具備公平性;因此根據該條款應可主張,其所負為限定 繼承之有限責任 ,亦即: → → → 沒繼承遺產,就當然對此債務以及未來可能之債務不負清償責任了。 另外,銀行追討債務到原PO的公司,應該是透過國稅局做債務人財產狀況與 稅務資料查詢而得知有申報原PO薪資的公司,進而透過法院發函予該公司而 進行扣薪水的動作;若個人有其他疑義,皆可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至於銀行說的那一套 巴拉巴拉 的言詞,應只是為了追討債務的言詞,一切 還是等進入訴訟程序在予以說分明即可。 最後,要不要多花一筆錢請律師來打這官司,基本上就看個人了; 省錢費事與省事費錢的抉擇,每個人價值觀皆不相同。 以上,請予以參考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4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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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留有遺產只是她沒拿到要主張這恐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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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去向侵犯她繼承權的人主張自己怠於行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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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該因此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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