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高雄丸作食茶澄清店不刷載具

看板einvoice (電子發票板)作者 (winsonatp)時間9年前 (2016/05/13 21:59), 9年前編輯推噓11(1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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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ce0624 (我才是jce啦~)》之銘言: : 標題: [心得] 高雄丸作食茶澄清店不刷載具 : 時間: Fri May 13 16:27:09 2016 : : as title : 因為已經是第二次了 所以決定去檢舉 : 店員就說他們沒有機器可以刷 有問題去和老闆說 : 一付不想解決事情的樣子 : : 打給財政部電子發票 它說是國稅局管的 : 打給鳳山國稅局 它向我登記完後 說這個沒有罰責 只能電話勸導 : 他們一定有機器 要有機器才申請 : : 我覺得丸作賣這麼貴 生意這麼好 : 用電子發票節稅卻不願意做環保刷載具很不應該 : 感覺是所有店員都不會用 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 希望能快點改善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74.84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invoice/M.1463128031.A.98F.html : 推 horusli: 上官網反映看看 http://www.bobatea.com.tw/contact/ 05/13 19:10 : 推 lovemouse: 要是我就拒買 !! 05/13 19:14 : 推 horusli: 台南正忠不給掃條碼,悠遊卡機壞掉我就掉頭走人不買 05/13 19:16 : 推 wsyfish: 電子發票不會節稅,另外,拒買商家才能真正迫使商家 05/13 19:41 : → kjjokp: 店員就真的沒機器刷不然你是要為難他什麼?而且上次有個 05/13 19:44 : → kjjokp: 店員有按pos可以手動輸入載具但是只能打數字 05/13 19:44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第二章第四條之 (四) 四、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使用之電子發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四) 可接受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 第六章第十九條 十九、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不得拒絕。 問題的根源在國稅局, 建議上國稅局網站, 敍明人事時地,檢舉廠商違反電子發票作業要點 第四條之 (四) 及第十九條, 白紙黑字的檢舉函, 國稅局承辦人員白紙黑字回覆時, 就不敢像電話 中如此敷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1.62.1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invoice/M.1463147991.A.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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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沒罰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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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要點又怎樣 同法規也沒規定說違反有什麼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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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是違規了啊 但然後呢?所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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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不改善國稅局基本上也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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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一招啦 同法規裡有規定國稅局得取消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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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發票的權限 但問題是國稅局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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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因為政策 環保 方便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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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不想及不敢因為這樣就取消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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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輔導"營業人 根本國稅局針對這些問題就硬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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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看電子發票這一項, 國稅局的武器不多是真的, 但國稅局對商家又不是只有電子發票這項業務, 沒有商家不怕國稅局的, 承辦人員親自打電的請商家要按規定理, 絶對比消費者講破嘴有用, 但如果寫了檢舉函還是沒用, 那就看要不要追下去了, 我個人大概就算了, 但對某些我比較在乎的事, 類似的作法如下: 過個二~三週再去一次, 如果還是一樣, 就一樣敍明人事時地再檢舉一次, 一般一週內會收到回函, 二次回函的文件號碼要留下來, 一般回函上都會有承辦人的電話, 我會打電話去詢問一下, 目的作法及實際作法為何? 有時也可提出我們認為的建議, 通常到這都會有不滿意但可接受的答案, 不過也碰過不爽的, 感覺承辦人就是在敷衍, 那就再過 2~ 3 週再去一次, 如果還是一樣的話, 就再檢舉一次, 不過這次改向 法務部及監察院檢舉, 對象是承辦人員, 項目是瀆職,証據就是那二封檢舉函, 及第三次的事証, 必要時可加上已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承辦人員聯繫, 回覆如何 ..., ※ 編輯: winsonatp (36.224.243.245), 05/14/2016 09: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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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我講的就是指國稅局人員"硬不起來"不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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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頭來 營業人還是有可能沒改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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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倒楣的最終還是我們這些使用載具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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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不積極處理或輔導營業人的原因或狀況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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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不足啦 承辦人原懶墮啦 溝通上出問題啦 等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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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我要表達的重點就是 明明有法規規定 業者有些東西(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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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載具)必須負起責任 而且也確實檢舉給國稅局請他們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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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與輔導業者或消費者跟業者溝通過 請(拜託)業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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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負起責任) 但礙於沒罰則 但礙於國稅局人員基於某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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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或情況 而不"積極"處理到位 導致最終消費者還是無法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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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該有的使用載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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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種情況及營業人是少數 誠如原PO說的 大部分只要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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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人員出馬 且不是基於某些原因或狀況而不積極處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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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的話 最後都是可以解決的 以後再此去消費就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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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應有的使用載具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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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那些少數無法處理或不配合國稅局輔導(後台很硬?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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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粗?或事業體很大)的業者或相關人員不積極處理的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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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真的要像原PO說的申訴流程及方法 要搞到很麻煩才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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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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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就遇過某業者 我檢舉(三次)及跟該業者溝通過 (N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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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我開始檢舉及跟業者溝通 到終於改善 期間長達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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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 且這期間也有別的消費者檢舉該業者 我就不明白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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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環節出問題 明明都檢舉了 也跟業者溝通了 且不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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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且也有別的消費者在檢舉 為什麼要處理那麼久才搞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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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營業稅法本法的違章行為,是要「檢舉」啥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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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違章行為的話,檢舉幾百次也沒用,別折磨稅務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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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未免也太沉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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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作業要點的,只能「輔導」再「輔導」,在這個民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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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時代,除非抓到把柄,不然營業人也不是那麼願意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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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時候不能怪業者,而應該怪系統廠商太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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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是用原來POS系統改電子發票的,結果程式設計師根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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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把載具功能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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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請你搞清楚 檢舉這件事是國稅局自己宣導消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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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為是作業要點所以檢舉沒用?所以無法檢舉?但是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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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一方面推廣電子發票 並給予使用載具的消費者 自動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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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印花稅 無實體獎項等的好處 然後業者不配合不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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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 國稅局也無"法"可管只能勸導 所以遇到很不配合或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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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硬的營業人 國稅局也沒輒 因此消費者本該享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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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匯款 免印花稅 無實體獎項等) 只好讓消費者自己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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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自認倒霉 樓上你認為國稅局如果真的無法可管 不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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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打自己電子發票這個政策的臉嗎?你想有可能嗎?況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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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的是如此 國稅局不會被使用載具的民眾罵死嗎?你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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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這樣公平與合理嗎?所以想也知道國稅局一定會想辦法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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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處理)那些有問題的業者 不會放任不管或產生想處理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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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處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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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提到有些業者無法提供載具的服務 是因為他找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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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DTtNSX (e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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