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建商說不管我門同不同意都可以改建?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丁丁是個雜碎)時間16年前 (2009/02/13 21:48),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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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都市更新條例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 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 ^^^^^^^^^^^^^^^^^^^^^^^^^^^^^^^^^^^^^^^^^^^^^^^^^^^^^^^^^^^^^^^^^^^^^^^^ 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 ^^^^^^^^^^^^^^^^^^^^^^^^^^^^^^^^^^^^^^^^^^^^^^^^^^^^^^^^^^^^^^^^^^^^^^^^^^^^^^ 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 ^^^^^^^^^^ 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 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 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 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 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是一個效力很強、很敏感、但是政府在執行上很沒成效的法律 -- ※ 引述《ccrimson ()》之銘言: : ※ 引述《stratist (丁丁是個雜碎)》之銘言: : : 沒有什麼新的都更法規定,都市更新條例的同意門檻自民國89年以來就是一直是一樣的 : : 1/2同意的規定是政府劃定的迅行劃定更新地區,這個是指因為天災或是重大事故而 : 我比較好奇的是1/2從哪兒來的... : 已劃定更新地區想推更新:人>3/5 地及樓板>2/3 : 未劃定更新地區想推更新:人>3/4 地及樓板>3/4 : : 劃定的更新地區,一般狀況根本很少見。 : : 只有一半同意就可以更新,那不就是強迫另一半的人嗎? : 其實就是強迫,雖然數字不對 : 所以更新條例其實是一個效力很強、很敏感的法律 : 對人民財產權有某程度的侵犯性 : 這就是為什麼要把門檻定那麼高的原因... -- 自從那天我到天台上跟阿仁談過以後, 他介紹法官給我認識, 我就開始了好人的生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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