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應買公告已回收
1.係特種拍賣程序之一,即得於拍賣公告期限內,依應買公告之定價。
(以前次拍賣之最低價額為底價)向法院聲請承買之意。
2.期間:應買公告的期間,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
債權人亦得承受。
3.程序:(1)有人應買或承受→法院詢債權人、債務人准許後→繳交價金→移轉登
記→分配價金→塗銷登 記點交。
第一、二、三次拍賣及特別拍賣,可稱為「定時間,比價錢」
以標單看誰的出價最高才算得標;而公告應買則稱「定價錢,比時間」
以第三次的底價,看誰的公告應買狀先進法院就算得標。
法院收到公告應買狀,程序上還要詢問債人及債務人意見
但實際上只要第一位送狀,買到都没有問題。
第三次拍賣無人應買,同樣價錢再公告三個月會來應買機會不大
想買的人都期望能下一次特別拍賣再進
以上資料網路搜索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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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向執行拍賣法院聲明承買 之後 還要等三個月後,有多人聲明承買
在進行比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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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打電話詢問該股的書記官此案號有無人應買了、或債權人承受。
2:若無則準備保證金遞狀應買、開銀行台支本票、影印身分證、印章
、到法院的服務台買投標書、填寫要買的標的物、地號跟建號。
3:送到收發室、等候法官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應買即可、等通知若債務人
或債權人無異議、則繳交尾款、正式買到、等於拍賣時是拍定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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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可以先打電話去問看看有沒有人遞狀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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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onan520 來自: 219.69.86.166 (01/13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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