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土地信託與法拍已回收
※ 引述《september02 (九月二號)》之銘言:
: 請問一下有人對信託這塊熟嗎?
: 如果A有一筆土地和房子,因為向B借錢,而被B設定了信託
: 但是A也有向C借錢,但是C只有A的支票
: C可以申請法拍這筆土地和房子嗎?
: 謝謝
先說在前面,信託看似萬能,不過真的是很好破,
本文開始:
信託法第12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解釋:
1.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代表可以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行為
PS:受益權屬債務人所有是可以拍賣的喔~~,
被歸類到動產那一類 我有個案子四月應該會拿出來拍
2.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信託前的他項權利
3.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受託人搞出來的費用
4.違反前項規定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果我不小心執行拍賣程序了,你們可以提異議阿 = =
實務:
一般而言會搞信託都是為了"躲債",為的就是把普通債權幹掉
但是實務上就是整個不甩這個登記原因叫"信託"的東東
不得強制執行,那我作保全行為,又不屬於強制執行,可以吧~~
再者拿執行名義送進去強制執行,執行處也是可以照執行,
因為"違反前項規定者",受託人覺得不OK可以去告阿 12條後項寫得很清楚了
而且有債務人很自以為是的這樣做:
EX:A欠債就把房子信託出去給B,然後還是自己住在裡面,
遇到強執時,就說強制執行的債務人是B,我是A不是債務人,所以應該不能點交,
X的當法院白吃喔~~A分明就是實質債務人,B只是形式上的債務人,
當然還是點交,照樣拍賣阿(以上指執行實務,學理是另一回事了,勿戰)
結論:如果辦信託只是為了規避債權 請別浪費時間了 信託不是萬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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