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土地信託與法拍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我不是正妹)時間13年前 (2013/02/05 02:00),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6 (看更多)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are u sure? 所以就說很討厭在那邊講法條了 法務部這單位好像只能管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的眼中 法務部的見解 可參考用 下面我抓重點就好 裁判字號: 96年抗字第540號 案由摘要: 假處分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 570-571 頁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聲請假處分並非實施強制執行,僅係就 系爭標的物維持目前之狀態。按強制執行程序與保全程序最 根本之差異,在於強制執行係為滿足自己對受執行人或債務 人之債權;而保全程序之假處分僅為防止債務人或對標的物 有處分權之人,改變標的物之現狀,致未來有不能或甚難執 行之虞者,尚非以該處分滿足債權人之債權。故信託法雖規 定不得就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自不得據此主張信託財產亦 禁止債權人保全執行標的物之現狀。 別講法律了~~用路人甲都聽的懂的說法 EX:有人去借了一堆信貸、信用卡(普通債權)給它爆, 過爽爽後,全部的不動產信託給老婆 連個維持現況都不允許(保全程序) 這樣有道理嗎??? 重點是->現在一票傻債務人都用信託來亂搞 把人的邪惡面都表現出來 真的是該抑制一下 但是如果這債務人的信託,心念正確 真的不是要亂搞 我是認為不可以假扣押、假處分~~ 所以法務部說:稅捐稽徵機關"似"不得對信託財產為假扣押。 這行政機關也沒把話說死,"似"這字用的好 但是我相信會有一堆懂一半的 就覺得"信託"神威勇猛 實在是浪費社會資源 自以為有洞可以鑽的笨蛋債務人 : 發文單位: 法務部 :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40486 號 :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1 日 : 相關資料: 相關圖表(0)‧法條(3)‧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 : 要  旨: : 關於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 : 四條規定,就其已辦妥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疑義 : 主 旨:關於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 : 四條規定,就其已辦妥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所涉信託法適用疑義 : 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五六一八號函 : 。 : 二 本部意見如下: : (一) 按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 」核其立法意旨,係因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 : 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 : 為強制執行。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 : 因信託財產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後,該財產形式上已屬受託人財產而 : 非委託人財產,是委託人之債權人當然不得對已登記為受託人名義 : 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四四四號裁 : 定參照) 。惟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 : ,信託法爰參考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法第六條 : 第一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 : 法院撤銷之,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引信託制度於正軌。 : 本件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繳納,繳款通知書 : 業經合法送達,逾期未繳,於繳款期限屆至後,將所有土地乙筆信 : 託予受託人,並已辦妥財產權移轉登記,似已符合上開撤銷權之行 : 使要件,稅捐稽徵機關自得聲請法院撤銷此一信託行為。至稅捐稽 : 徵機關行使其撤銷權時,亦請一併注意同法第七條關於撤銷權行使 : 除斥期間之規定。又上揭「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解釋上包 : 括假扣押、假處分 (「法務部信託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 : 議紀錄」第二二一頁參照-收錄於「法務部信託法研究制定資料彙 : 編 (一) 」。從而,稅捐稽徵機關似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 : 規定,對信託財產為假扣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09.87

05/06 00:26, , 1F
已收錄
05/06 00:26, 1F
文章代碼(AID): #1H3_Swdz (home-sal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H3_Swdz (home-sa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