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土地信託與法拍已回收
這是讓與擔保
不是信託,沒有信託法的適用
名義上所有權登記為B就是B的
除非C能證明A有詐害債權或AB有通謀虛為的行為
而撤銷AB間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否則C是不得以對A的債權來對B所有的土地和房子聲請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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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受文者:如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10030114號
附件:
主旨:關於委託人得否以已辦妥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予銀行之財產權,再交付予該銀行信託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
說明:
..........
三、次按實務上所稱「讓與擔保」,係指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
轉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者而言(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四號判例)。準此,「讓與擔保」乃財產所有人
(債務人)為提供財產受讓人(債權人)債權之擔保而設,與「信託」係財產所有人
(委託人)為自己或自己指定之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而設,二者在本質上
即有不同。且讓與擔保之受讓人僅限於保全債權時得行使其權利,與信託受託人負有
積極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義務之情形,迥然不同,故讓與擔保尚無適用信託法之餘地
。來函所詢本件債權人與受託人為同一人,是否類似讓與擔保乙節,係屬事實認定
問題,請 貴部參照上開說明依職權審認之。
※ 引述《september02 (九月二號)》之銘言:
: 請問一下有人對信託這塊熟嗎?
: 如果A有一筆土地和房子,因為向B借錢,而被B設定了信託
: 但是A也有向C借錢,但是C只有A的支票
: C可以申請法拍這筆土地和房子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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