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土地信託與法拍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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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404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資料: 相關圖表(0)‧法條(3)‧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
要 旨:
關於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就其已辦妥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疑義
主 旨:關於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就其已辦妥信託登記之財產為禁止處分,所涉信託法適用疑義
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五六一八號函
。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按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核其立法意旨,係因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
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受託人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
為強制執行。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
因信託財產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後,該財產形式上已屬受託人財產而
非委託人財產,是委託人之債權人當然不得對已登記為受託人名義
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四四四號裁
定參照) 。惟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
,信託法爰參考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法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引信託制度於正軌。
本件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繳納,繳款通知書
業經合法送達,逾期未繳,於繳款期限屆至後,將所有土地乙筆信
託予受託人,並已辦妥財產權移轉登記,似已符合上開撤銷權之行
使要件,稅捐稽徵機關自得聲請法院撤銷此一信託行為。至稅捐稽
徵機關行使其撤銷權時,亦請一併注意同法第七條關於撤銷權行使
除斥期間之規定。又上揭「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解釋上包
括假扣押、假處分 (「法務部信託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
議紀錄」第二二一頁參照-收錄於「法務部信託法研究制定資料彙
編 (一) 」。從而,稅捐稽徵機關似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對信託財產為假扣押。
※ 引述《dulicc (我不是正妹)》之銘言:
: ※ 引述《september02 (九月二號)》之銘言:
: : 請問一下有人對信託這塊熟嗎?
: : 如果A有一筆土地和房子,因為向B借錢,而被B設定了信託
: : 但是A也有向C借錢,但是C只有A的支票
: : C可以申請法拍這筆土地和房子嗎?
: : 謝謝
: 先說在前面,信託看似萬能,不過真的是很好破,
: 本文開始:
: 信託法第12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 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 解釋:
: 1.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代表可以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行為
: PS:受益權屬債務人所有是可以拍賣的喔~~,
: 被歸類到動產那一類 我有個案子四月應該會拿出來拍
: 2.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信託前的他項權利
: 3.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受託人搞出來的費用
: 4.違反前項規定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 ---->如果我不小心執行拍賣程序了,你們可以提異議阿 = =
: 實務:
: 一般而言會搞信託都是為了"躲債",為的就是把普通債權幹掉
: 但是實務上就是整個不甩這個登記原因叫"信託"的東東
: 不得強制執行,那我作保全行為,又不屬於強制執行,可以吧~~
: 再者拿執行名義送進去強制執行,執行處也是可以照執行,
: 因為"違反前項規定者",受託人覺得不OK可以去告阿 12條後項寫得很清楚了
: 而且有債務人很自以為是的這樣做:
: EX:A欠債就把房子信託出去給B,然後還是自己住在裡面,
: 遇到強執時,就說強制執行的債務人是B,我是A不是債務人,所以應該不能點交,
: X的當法院白吃喔~~A分明就是實質債務人,B只是形式上的債務人,
: 當然還是點交,照樣拍賣阿(以上指執行實務,學理是另一回事了,勿戰)
: 結論:如果辦信託只是為了規避債權 請別浪費時間了 信託不是萬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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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11.225
推
05/06 00:26, , 1F
05/06 00:26,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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