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預售屋共同持有糾紛已回收
事件請前同標題前文...
板上果然有不少法律高手!
很感謝板友突破了我的盲點
若我主張她沒出錢=無償贈與=>不能算入離婚之剩餘財產分配。
也就是送她的就是她的,
離婚之剩餘財產分配這合約利益持分可能會變成:
她分得50%(我送的)+25%(剩餘分配)
我分得25%(剩餘分配)
除非我能證明是婚前財產買的,才不用再分25%給她。
真沒天理啊啊啊Orz
剩餘財產分配還有機會跟法官主張此女好吃懶作無家庭貢獻,
或因長期分居等原因,而減免其分配。
但送她的就是她的了。
除非,你能證明此屋是婚姻存續之信託交付,而非贈與。
啊這是要怎麼證明?一般人不會做這種書面約定吧...
不過我們還沒進行離婚談判就是了,所以目前沒分配問題。
建商其實因使照取得太晚,已違約(雖然現在取得使照了)。
只是不知道法律上能不能自己單方面主張解約拿回錢?
我的協議書第一條看起來像是以後的錢都要她付:
http://ppt.cc/vx2o
不知道能否乾脆通知她來對保,然後要求她後面所有的錢,
她若持續擺爛不來對保,或不來解約,
不知能否轉成對我有利的形勢...
若有板有能分享經驗相關知識,很感恩,
不然就是我下周有空找律師討論了。
有興趣的板友,我也會秉持分享原則,說明我這種爭議何解...
哎,這樣跟那女人算計實在很累,在此再勸世幾句:
房屋若錢都你出,千萬別共同持有。
對你老婆/老公抗議,就說剩餘財產分配權已給足夠的保障。
(但若好吃賴作不願持家,就可能沒這保障囉)
不然就簽「婚姻存續的前提下信託此屋給對方」,才登記對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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