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委任契約書沒給三天審閱期
※ 引述《summer78314 (summer)》之銘言:
: 好像可以拿回家在看在簽?
: 然後我這幾天回頭看房仲直接在審閱期欄位把
: 日期壓我們簽專任往前推的三天,簽專任前一個
: 禮拜我們幾乎都沒見面,只有簽專任當天才見面
: 然後簽完後,過幾天有買方出價,不符我要的價
: 錢,就請我降價,然後還拿同社區去年同月份的
: 實登跟我說,我的房子大約就是一坪這個
你認為賣便宜了,現在要主張並沒有審閱契約三天,所以主張合約無效,不想賣這價也不想付出違約和仲介費用對吧。
那你去打民事官司呀,但是你主張並沒有審閱契約三天,那你有法子證明並沒有審閱三天嗎?
民事開審費用,一千萬的話,118,500元,二三審177,750元
超過一千萬到一億的部分,一審88元/萬 二三審 132元/萬
雖然慣例上的確常常會當場簽約並把審閱日期寫得提前幾天,但上法庭還是要看白紙黑字證據。
就好像代書房仲會「說」保證能貸多少,對這房屋做什麼保證,
大家都知道房仲代書常常會這樣搞,這樣瞎說鬼扯。
但沒有證據的話,那法庭是不會認為房仲或代書有這樣說過的。舉證之一方,敗訴之一方。
之前才有貸不到而主張被房仲欺瞞了,結果拿不出證據而敗訴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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