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壽魏寶生:輝達就屬意北士科 不會選台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AMD really sucks)時間3小時前 (2025/10/03 20:28), 2小時前編輯推噓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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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xma258 (鄉民們!別爭了!!)》之銘言: :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9047815 : 輝達台灣總部選址所在的北士科T17、18,卡在新光人壽與台北市政府之間對「合意終止 : 」的立場不同,眼看瀕臨破局。目前傳出台北市政府有意引導輝達轉向北士科的T12基地 : ,北市府甚至打算直接與輝達洽談,新壽董事長魏寶生今日表示,據新壽接觸輝達美國總 : 部得到的訊息,輝達屬意的就是T17、18,既不考慮其他選項,也不會選在台北市以外的 : 地方。 : 擁有北士科T17、18地上權50年權利的新壽,昨日再度發聲明,依法不能同意北市府提議 : 的合意終止條件,對此,台北市長蔣萬安昨日態度堅定,強調只有新壽蓋好移轉和合意解 : 約兩個方案。由於新壽蓋好移轉此一方案未獲輝達同意,但合意解約又卡在北市府主張編 : 列40多億預算(權利金及期間利息)退還給新壽,新壽開出的條件則是140多億元(計入 : 未來50年潛在開發利益),雙方僵持不下。 : 市議員游淑慧昨日質疑,新壽低價搶到的精華地,為什麼要放任長草至今?她說,台北市 : 的大面積公有精華地已經很稀有,既然新壽取得了開發權利,就應該善盡合約和企業責任 : 。 新壽、輝達、北市法務要不要看一下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 18 條 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權人不得讓與地上權或地上建物之全部或一部。但 經受讓人承諾繼受原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並一併受讓地上權 及地上建物之全部或一部,且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地上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申請辦理地上權、地上建物信託者,應檢附信 託計畫及信託契約,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 重點第二項的信託 地上權信託給輝達或第三方銀行或營造廠 (簡單講, 比照都市更新) 受託人就可以申請建照之類的了 重點:輝達也不會自己申請建照, 一定是委託專業營造 有蛇麼一定要移轉地上權的必要? 原始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75.2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59494536.A.60B.html

10/03 20:31, 3小時前 , 1F
蓋個總部結果土地是政府的,地上權是新壽的,不覺得怪嗎?
10/03 20:31, 1F
1.本來就是地上權了 2.笑你看不懂信託啦

10/03 20:42, 3小時前 , 2F
是不是要蓋完才能有後面這條地上權契約受讓或信託?
10/03 20:42, 2F
受託人可以依信託契約使用收益興建房屋 有什麼不行的規定, 請告訴我

10/03 20:53, 2小時前 , 3F
照新聞看是契約不允許,那麼簡單早就解決了
10/03 20:53, 3F
契約是不允許移轉地上權...... 依照市府法規第18條規定可以, 然後你跟我說契約不允許信託.....我覺得怪怪的

10/03 20:55, 2小時前 , 4F
如果第十八條第二項可以,那第一項為什麼不行? 八成契約有
10/03 20:55, 4F

10/03 20:56, 2小時前 , 5F
相關規定
10/03 20:56, 5F
第一項是說不允許移轉地上權及建物 第二項是說地上權可以信託 (而且受託人可以使用收益興建房屋) 兩者有別........... ※ 編輯: AMDsucks (111.242.75.253 臺灣), 10/03/2025 20:58:45

10/03 20:58, 2小時前 , 6F
契約大家都沒看到,但不准移轉非常有可能會包含信託等類
10/03 20:58, 6F

10/03 20:58, 2小時前 , 7F
似行為,以免乙方鑽漏洞
10/03 20:58, 7F

10/03 20:58, 2小時前 , 8F
但第一項有但書,受讓人承諾繼受原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
10/03 20:58, 8F

10/03 20:59, 2小時前 , 9F
契約禁移轉不禁信託那就白寫了
10/03 20:59, 9F

10/03 20:59, 2小時前 , 10F
利義務......,經本府核准者不再此限。 於法也有根據啊
10/03 20:59, 10F

10/03 21:00, 2小時前 , 11F
信託隨便找一家銀行都可以辦,根本沒難度
10/03 21:00, 11F

10/03 21:00, 2小時前 , 12F
如果沒禁止那用第一項市府核可就解決了不用搞信託
10/03 21:00, 12F
1.契約內容是否公開, 等市府破局聲明, 大家只能從母法瞎猜XD 2.地上權無法讓與, 契約應該有規定 (1) 一個可能是, 契約有規定, 不得信託 (2) 另一個可能是, 輝達不接受信託 只是這兩個可能, 都很奇怪 ※ 編輯: AMDsucks (111.242.75.253 臺灣), 10/03/2025 21:08:40

10/03 21:07, 2小時前 , 13F
對啊大概是這樣,要等未來才知道契約怎麼訂的
10/03 21:07, 13F

10/03 21:46, 2小時前 , 14F
你這樣不行,不能牽拖別人的理由不能用喔
10/03 21:46, 14F
文章代碼(AID): #1ety68OB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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