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美國海關的新方案 10+2 ISF
這個新方案考倒了我...(我才剛在FWD工作...)
是美國那邊的進口商要執行的工作
但是主管和SHPR討論之後....決定由我們(TW)這邊匯整好所有資料
再傳給我們美國的代理來執行
需要下列資料:
1. 進口商 (Importer of Record; 繳納美國海關課稅者)
2. 承銷法人 (Consignee)
3. 貨品賣家公司名字和地址
4. 貨品買家公司名字和地址
5. 貨品最後運送目的地之公司名字和地址
6. 貨品製造商 (供應商)
7. 貨品生產地
8. 商品名稱 及 需要美國「統一關稅表的代碼」(HS code)至少前6個數字
9. 貨品裝載地址
10. 混載業者公司名字和地址
備註: 每一種貨品, 都需要申報以上項目#6至#8!
因此, 如果貴司的商務發票有5個不同的貨品, 項目#6至#8便需要重複5次。
美國海關要求ISF的申報必須在貨物起航前的24小時完成!
但是, 船運公司應該會要求貨物起航前48小時完成一切的申報。
因為如果ISF申報出現問題而貨物不能按時起航,
縱然貨櫃已放置在貨船上, 仍需將之卸下來
想請問板上的前輩
1.所謂的"混載業者公司名字和地址 "---指的是誰
2.貨品裝載地址---是不是在台灣哪個港口就寫哪呢?
2.美國海關要求O/B的前24小時完成...
那為什麼船公司又可以放寬到48小時?? 這樣真的可以嗎?
(感覺我的問題很蠢....但是我真的不懂...請大家幫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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