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判決書]治攝護腺發現肺病變未告知病患 ꜠…
: 推 zestwhite:忽然想到 假設家屬知情但要求醫師對病患本人隱瞞 而事後 06/22 21:43
: → zestwhite:病患本人才得知然後要提告 這種情況會怎麼判? 06/22 21:45
會怎麼判?
得問法官
我還沒看到這種判例...
不過醫師法和醫療法倒是滿配合的
未來會不會被大法官認定違憲或被立法院修改就不得而知了
醫師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Lcode=L0020001
第 12- 1 條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
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醫療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Lcode=L0020021
第 63 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
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
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4 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
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 65 條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
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
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
第 81 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
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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