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長庚降級? 楊志良:該怎辦,就怎辦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Esperanto (靈月寶貝)時間15年前 (2010/07/16 15:50)推噓17(17推 0噓 23→)留言40則, 15人參與討論串6/6 (看更多)
※ 引述《CKun (溫水煮青蛙)》之銘言:
: ※ 引述《CKun (溫水煮青蛙)》之銘言:
: : 這是九十二年的
: : 法規名稱: 醫學中心醫院評鑑標準
: : 壹、醫院管理組.DOC
: : 四、 醫院應有適當的人力資源運用與財務管理。
: : (四) 應有健全的會計制度,財務結構合理,並實施適宜的醫師薪給制。
: : ---------------
: : 嗯....什麼是適宜的醫師薪給制?
: : --------------
: : 不過另外一份有提到
: : 這是九十六年的新制醫院評鑑基準
: : 第八章 人力素質及品質促進
: : 8.3.2.4 訂定合理之醫師基本薪資制度
: : C: 設有醫師合理之基本薪資。
: : B: 符合C 項,且
: : 1.設定醫師薪資上限制度且合理。
: : 2.設定教學研究津貼占全薪之比率。
: : A: 符合B 項,且
: : 1.薪資結構由基本薪資、個人/科臨床所得、教學研究津貼組成。
: : 2.定期檢討其結構合理性及改善措施。
: : [註]
: : 醫師合理之基本薪資可參考公立醫院之最低薪資。
: 但是這麼多的規定, 的確是沒有一條有提到
: 「主治醫師一定要受雇或不能為合夥」!
: ------------
: 據個人瞭解, 長庚以科為單位, 各科獨立經營,
: 醫院僅為收取水電房租,提供護士儀器的大房東,
: 長庚的醫師薪資來自"科經營成本"
: 依每月盈餘多寡及各人的貢獻度分配,
: 若某一位醫師當月收入過低, 則由該科其他醫師共同分擔差額,
: 補貼其收入至下限水準...可理解為基本薪資 (但不是由醫院支付)
: ----------------
: 照此模式看來, 醫師為合夥經營也是事實, 但也同時擁有所謂的基本薪資
: 並不違反任何規定
住院了....很無聊來談一下這個問題。
先講楊為何敢這樣幹?
來跟我說一次︰健保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大型醫療機構的經營者。
被健保體制養的最肥的是誰?就是長庚。有興趣可以找一下小妹之前分析過
大型醫療法人的營運狀況。長庚自有健保之後可是超英趕美啊~
長庚退健保?聽起來是很爽。可是長庚真的有強到敢和衛生署對幹嗎?
退啊~不過真的退了也不只是單純退出健保的問題而已。何解?
醫療是特許產業,並不是單純的商業行為。台灣法令對於醫療機構的規定多
如牛毛,一一按規定玩,被玩死的會是誰?真的要找麻煩衛生署是不可能會
輸的。即使可以讓衛生署很頭大又如何?經營者求的是財!
回到問題的根源點,長庚下屬的醫生是合夥還是雇傭制?
評鑑基準看似沒有規定,但是請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三條的附錄提到關於醫師的規定︰
1.每十床應有一人以上。2.各診療科均應有專科醫師一人以上。3.設中醫、牙醫部
門者,其醫師人數另計。4.設中醫、牙醫部門,應有經二年以上醫師訓練之中醫師、牙
醫師各一人以上。
看似也是沒有指明這些醫師可否為合夥關係,但進一步看備註︰
2.依本標準第二十六條規定事先報准之時數,每週達四十四小時者,得折算醫師人力一
人。
它還是沒有管你是合夥還是雇傭。
但是意思很清楚,如果你不是常任員工那麼就必須事先報準,而且必須每週滿44小時。
問題是長庚有做這個動作嗎?
到底什麼是雇傭關係?
雇佣法律關係一般是指雇佣人與雇工約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條件,在雇佣人的指示
、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佣人提供勞務,並由雇佣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係。
重點在於兩者是否有指示與監督的的情況。給付報酬的方式並不是重心所在。
兩者契約訂立當然也不相同,這是民法關於合夥的一些相關條文︰
http://laws.mywoo.com/2/6/411/71.html
第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670條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第674條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第675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
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第688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好吧,長庚的主治醫師和長庚醫院那一點看起來像是合夥了?
雇傭呢?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Zu_56H42cE4J:
www.jilywon.com.tw/Books/%E5%8B%9E%E5%8B%95%E5%A5%91%E7%B4%84%E5%8
3%B1%E5%82%AD%E9%97%9C%E4%BF%82%E7%9A%84%E7%95%8C%E5%AE%9A%2520%25
20%E9%BB%83%E6%85%B6%E9%BE%8D.doc+%E9%9B%87%E5%82%AD+%E6%B0%91%E6%
B3%95&cd=4&hl=zh-TW&ct=clnk&gl=tw&client=firefox-a
網址不能縮.....第二點解釋雇傭︰
雇傭;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
之契約(參閱民法482至484條)。
所謂勞務簡單的說就是「作工」,僱傭以服勞務為標的內容,完全受雇主指揮,在工作上
狹義的只提供勞務,雇傭裡的受雇人和勞工雖然都必須到雇主提供的場所工作,也同屬一
般勞動契約,卻有些許不同。狹義來說,勞工的雇主通常為事業單位,而受雇傭者的雇主
卻包含個人,諸如看護工、保母、臨時傭工…等等。只要以勞務來換取報酬的工作都屬之
。
勞工、雇傭有哪些特性
1, 都必須到雇主提供的工作場所,親自提供勞務工作,非經雇主同意,不得使第三人
代服勞務。
2, 無法同時提供勞務給不同對象的雇主。
3, 工作上必須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和考核。
4, 必須遵守雇主的職場紀律約定。
5, 所為工作就算屬營業勞務,所得必為雇主所有。
6, 工資給付有固定週期,且是固定的、持續的。
7, 只要有勞務付出,不論工作是否完成,不負成敗都能領有工資。
8, 受雇人的勞務有專屬性、對雇主須有服從性。
9, 其實最重要的特徵就在於法理上通稱的『從屬性』。
A、所謂的人格從屬性。
B、經濟的從屬性。
C、在雇主的生產或行銷體系內,和其他勞工同屬
分工關係。
有些條款看起來似乎也不是那麼像。不過如果這題是二選一,那麼你選那一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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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不喜歡楊公志良,但這件事上長庚真的比較沒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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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不行,乘桴浮於海,從我者,其誰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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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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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這些爭議先不談。這件事真的很奇怪。長庚玩這種模式不是一天兩天了,
若說因為有人檢舉所以才爆發,坦白講,我真的不信。高醫和長庚如果要有反
制動作不會是利用健保,而是用政治如物去施壓。直接退健保是自殺行為。
長庚在中國也有醫療事業,楊的主子未來要玩這一塊時不用長庚幫忙嗎?
亦或是長庚在對面的動作太大,得罪了更大的利益團體,藉題警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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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也不知是腦殘還是自以為靠山大,這種案子就算宋世傑再世也告不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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