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護士可以下診斷嗎?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nightowl)時間8年前 (2018/04/08 21:17), 8年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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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寶島,無奇不有,萬事都不意外 法官都可以下診斷了, 護士下診斷/開處方只是日常 ------------------------------------------------------------ 【裁判字號】 103,上易,665 【裁判日期】 1031007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慧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 易字第1330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57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慧夫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慧夫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 (部分文字省略) 觀察李宗曜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而 李宗曜手術後 傷口持續滲血,於同年月11日10時30分許起右 下肢傷口持續出現黃褐色滲液及惡臭,已有組織壞死之情形 發生。此除經證人李文財於偵查及原審證述甚詳外,並有亞 東醫院97年8月11日之護理紀錄「病人傷口有黃褐色分泌物 伴有臭味」在卷可參(偵一卷第13頁),堪認李宗曜於亞東 醫院手術後住院期間,已有膝蓋脫臼未復位造成膝部血管阻 塞情形。縱被告於手術後臨床觀察病人李宗曜「末梢血循可 」,惟因血液循環障礙(腔室症候群)而接受筋膜切開術治 療之術後照顧,其重點係於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足夠,被告自 應持續觀察李宗曜之末梢血液循環。如被告於李宗曜手術後 (部分省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威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 五樓您怎麼看 法官: 勘認已有膝蓋脫臼未復位造成膝部血管阻塞 血管阻塞,傷口持續滲血? ※ 編輯: hll377 (36.229.2.141), 04/08/2018 21:18:30

04/08 21:24, 8年前 , 1F
說不定是醫審會說的?
04/08 21:24, 1F

04/08 23:19, 8年前 , 2F
一審法官很努力地讓證據到哪就判到哪;二審用"堪認"就翻
04/08 23:19, 2F

04/08 23:19, 8年前 , 3F
盤了…無奈呀
04/08 23:19, 3F

04/09 02:28, 8年前 , 4F
04/09 02:28, 4F
文章代碼(AID): #1QoXPMGo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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