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護士可以下診斷嗎?
台灣寶島,無奇不有,萬事都不意外
法官都可以下診斷了,
護士下診斷/開處方只是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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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3,上易,665
【裁判日期】 1031007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慧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
易字第1330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57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慧夫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慧夫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
(部分文字省略)
觀察李宗曜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而
李宗曜手術後 傷口持續滲血,於同年月11日10時30分許起右
下肢傷口持續出現黃褐色滲液及惡臭,已有組織壞死之情形
發生。此除經證人李文財於偵查及原審證述甚詳外,並有亞
東醫院97年8月11日之護理紀錄「病人傷口有黃褐色分泌物
伴有臭味」在卷可參(偵一卷第13頁),堪認李宗曜於亞東
醫院手術後住院期間,已有膝蓋脫臼未復位造成膝部血管阻
塞情形。縱被告於手術後臨床觀察病人李宗曜「末梢血循可
」,惟因血液循環障礙(腔室症候群)而接受筋膜切開術治
療之術後照顧,其重點係於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足夠,被告自
應持續觀察李宗曜之末梢血液循環。如被告於李宗曜手術後
(部分省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威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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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您怎麼看
法官: 勘認已有膝蓋脫臼未復位造成膝部血管阻塞
血管阻塞,傷口持續滲血?
※ 編輯: hll377 (36.229.2.141), 04/08/2018 21: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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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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