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大家好,想向你們尋求一些建議.
我和同學7/9就和房東簽約繳了租金13,000以及訂金1,000
租約是從8/1,2006~7/31,2007,
因為我們兩人一人住學校(可到8月底),一人住親戚家
正式搬進去住,預計是8月中以後
因為剛畢業上班,我們和房東商量押金30,000元8/15再繳
(原本契約上是說8/1就得繳)
昨天,父母上來看了我的租屋之處
非常不滿意(覺得頂樓加蓋,6樓無電梯,離上班地點又遠)
要求我搬去親戚朋友家住,
因為親戚的朋友剛好有一間獨立套房(mrt國父紀念館)就在我上班地點附近
願意免費讓我住
我們兩人都未在新居住過,但是搬了一些東西過去
尤其是我,幾乎把所有家當都搬過去了
我真的就打算住那了,所以很勤快的把房間都打掃過
現在突然說不住,我們自己都覺得很理虧,
覺得有義務幫房東找到頂替的房客....
但房東夫婦對我們的行為非常生氣,
也不認同我們的找房客頂替動作
(他們認為我們退租跟找房客是獨立事件,不能據此不付押金)
堅持我們不租就得付30,000元押金
因為我和同學真的覺得很理虧,
願意做補救動作
但付違約金(押金30,000)真的太多
請問大家有沒有什麼好的建議,讓我們不用付這麼多押金
因為有簽約,不付押金有什麼後遺症,也拜託解答
希望提供自己以及其他類似租屋者一個經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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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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