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契約條文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pptra716072 (pptra716072)時間18年前 (2007/10/29 14:26)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 2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iampeter (peter)》之銘言:
: 剛跟未來的房東拿了契約回來研究 打算明天或後天去簽約
: 契約是一般市面上所販賣的那種 金鷹牌 紅色外皮
: 關於裡面的契約 對其中幾條提出點疑問 希望大家可以幫忙解惑 感謝^^
:
: [以下的甲方指房東 乙方 指房客 丙方是保證人]
: 第6條
: 乙方於租期屆滿時 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 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
: 遷空交還於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 請問這樣合理嗎?
: 民法四五一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
: 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是不是這條契約有牴觸民法的疑義?
: 第12條
: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 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 如甲方因涉訟
: 繳納之訴訟費用 律師費用 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 這...正常人應該都會覺得不合理吧?
: 第13條
: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
: 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 請問先訴抗辯權是什麼意思呢? 這樣合理嗎?
: 第14條
: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 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 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
: 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 這...好野蠻的規定 囧 請問要怎麼修改會比較好呢?
: 第15條
: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
: 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 爬文時候有看到 說這條是很不合理的
: 那請問我該依據什麼 向房東爭取刪除這一條呢?
: 租賃期間 如果提前遷移到別的地方住 賠償一個月的租金 這樣還算合理對吧?
: 難得在這個契約上看到比較合理的條文 囧
: 還一條
: 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 任憑甲方處理 乙方決不疑義
: 這...任人宰割嗎
: 這份契約實在有點糟糕 感覺要argue的地方好多 @@
: argue也不知道有沒有效 很怕一開始就把關係搞僵了
: 在奇摩知識有找到東吳大學的學務處提供的租賃契約書
: http://163.14.21.170/epaper/home1.htm
: 不知道直接列印出來 請房東參考 會不會被他當成惡房客 XD
: 不過東吳大學學務處的契約書真的人性化多了 至少雙方比較平等一點
: 小弟是第一次租房子 很緊張
: 所以有做點功課 不過這樣反而煩惱好多 XD
: 希望大家能多給意見 謝謝 ^^
不論契約書是用那一份,個人覺得用東吳或是崔媽媽的會比較好,因為你買的就是制式
的契約書,但基本上規定大多是房東的權利及你的義務,契約是雙方面的,房東的義務
和你的權利如果沒有說明,那麼誰知道日後會不會有糾紛,有糾紛的話又如何呢,沒
白紙黑字的話那就麻煩,如果房東不接受一個合理的,規範清楚的契約,那麼你會不會
覺得這個房東有問題呢。總而言之,若要保障雙方,那麼關於租屋房東、房客覺得重要
非規定不可的事項就要寫明,這樣對雙方都好,契約沒寫到的,可以另外訂入契約,
只要雙方有合意、簽名即可。
第6條
: 乙方於租期屆滿時 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 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
: 遷空交還於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 請問這樣合理嗎?
: 民法四五一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
: 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是不是這條契約有牴觸民法的疑義?
這沒牴觸民法,民法451是在說租約到期「後」,沒有訂約,但房客續住,房東也不反對
的情形,但第6條約定所說是當然之理,是關於契約到期前至到期日當天的情形,
契約到期,房東不是同意續租就是反對,如果不同意續租,當然是要歸還租屋,如果同意
,看要不要再打下一期的契約,或是就視為不定期契約,那麼房客要隨時搬或房東隨時不
願意租都沒問題,如果什麼都沒講,那也是民法451的規定。
第12條
: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 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 如甲方因涉訟
: 繳納之訴訟費用 律師費用 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 這...正常人應該都會覺得不合理吧?
這條的話就看你們怎麼約定,違約當然是要賠償,怎麼賠,看雙方約定,通常是賠押金,
涉訟的話,關於訴訟費用原則上是敗方付,當然違約的一方敗訴的機會是比較大,畢竟
契約有明文約定,律師費用通常是各付各的。那麼一條就是假定房客違約,要房客支付
所有費用的意思,但如果房東違約呢,就沒規定,所以這條對房東有利、房客不利,其
實是不公平的,如果都不改就照簽,對房客是處於絕對不利的地位,代表你同意這一條
,正常人是不會同意的。除非,也來一條,但是甲、乙方互換,那這樣還有的商量。
第13條
: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
: 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 請問先訴抗辯權是什麼意思呢? 這樣合理嗎?
這條是規定保證人的責任,怕房客把房子弄壞了跑了或不賠,還可以找保證人賠,
但保證人有一個權利叫先訴抗辯權,也就是房東要先找房客主張權利,但無法獲得
補償時才能對保證人主張權利,因為他不是當事人,他只是個保證人。
這條也是一個對房東有利的規定,他約定的內容是
保證人不能主張此權利,所以當房客弄壞房子,房東可以直接叫保證人賠,對房東
比較有保障,看那個好找就找那個賠,反正他只要錢那到就好了,
至於這個保證人就當他是呆人吧,自己賠錢後再自己找房客要錢,要不要得到是另一
個問題,反正跟房東無關。
第14條
: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 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 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
: 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這個看就知道只保障房東,其他人死活房東不管,加上之前的條文都是有利房東,馬上
立於不敗之地,難道只有房客會違約嗎,且違反那條約,輕重不同,豈可都發生最重的效
果,對於房客一點保障也沒有。
第15條
: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
: 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房屋稅的增加不會是因為房客租屋的關係,房屋所有權人本應付,不應轉嫁至房客身上,
至於所得稅的話,房客不報稅也不會因此增加房東所得稅的負擔,如果房東不想交稅,
那麼應該都算在房租裡面去調高房租,看那個人要接受這個房租及其他的約定,可以的
話就簽約,不可以的話就再找,而不是一開始就在契約中約定房客要負擔,且規定的也不
清楚,要補貼多少也沒說,這些都是要商議的,但如果這些條款,真有人要接受,那也
無不可,反正契約自由,或許有人覺得沒差也說不定。
結論:找份完善的契約書較實在,不然簽了也不清不楚,等於白簽,不小心還搞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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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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