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Re: [新聞] 假租屋盜賣 人去樓空 債留房東
※ 引述《imdodo5363 (尋千遙)》之銘言:
: 這案子很明顯的,根本上就是法官失職!
: 被害者被詐騙的錢肯定是要不回來了。
: 可是文中有出現這句話: ”法院還是認定他沒有善保自己的權利”
: (其中的他是指被害人,我的房子被法官這麼一判,法官使了用公權力的一判,卻判給可
: 惡的詐騙犯,究竟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未善保自己的權利,還是擁有公權力的法官未審慎使
: 用他的公權力!?這句話意謂著法官是在推拖他的責任。
: 因為:我的房子都沒有去動過,這樣也會有事喔,法官隨便一判就把別人家的房子判不見了
: ,是善良者受害呢?還是白目的法官使善良者受害?所以這句話是誤導受害者去向詐騙犯
: 追索,其責任是在法官身上!)
文中有述,詐騙集團挑的係戶籍地設為出租處的房東
先不論本案情況,試問若今日你(非房客身分)與房東另有爭執
欲起訴請求法院審判,查到戶籍地而不知是否其為實際住所,
在起訴狀上自然書寫為房東之戶籍地
法院受理了你的訴訟,也寄信到你所寫之戶籍地地址
送達方式有多種,總之,最後是為合法送達
(民訴法138條寄存送達,無法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通知書通知書一份置於門首,另一份則置於信箱;第二項則寫自10日後
發生效力)
當事人不予出庭為言詞辯論,最後法官可依一造聲請或依職權為判決。
→假設該房東認為你亂誣告,他不想理你不想出庭應訴,你就可以依此請求法官審判
也算是對他"未善保人民訴訟權"所處之懲罰。
再者,法院所合法應作之事都做,法院也非萬能
豈能知當事人不出庭是找不到人還是被詐騙集團所欺?
: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的”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很離譜的一件事,法官不作查證動作,只從書面來審理案件!
請問要怎麼查證?請教教那些你所"枉法裁判"的人該如何查證?
: 實在令人合理懷疑:那法官是不是詐騙集團的共犯
: 或是收受詐騙犯的錢才作出這樣的裁決!?
: 有那麼大權力的法官,對於審理案件的過程,就只從單方的表述就來斷案,也沒向銀行作
: 查證動作!?
: 看了這件事,我覺得直接告法官”瀆職”,甚至於是,令人懷疑這是法官貪污!
: (告法官瀆職、貪污,被害者的損失反而比較有可能拿回來,採國賠)
: 一個法官是應盡法官審理案件的義務,未善盡審理案件的義務,代表什麼呢??
向當事人為合法送達,一再通知應訊,當事人都未前來
法官萬能到可以感應當事人不住在戶籍地囉?
何來未盡義務之說,請舉違反何義務?
: 足以令人很合理地懷疑:有那麼大權力的法官,卻作出不對稱的低級式審案,法官要用什
: 麼臉來解釋他的行為,把責任都拖諉給騙子所惹下的禍!?
當你是法官 發現其中一方都不來開庭接受言詞辯論,也確實做到通知
請問你要法官怎麼拚怎麼作?像久利生公平一樣天天跑出去辦案查證
那這個法官不久就會因積案過多被監察院檢舉瀆職了。
: 只有單方面唱的一齣戲,法官就這樣相信對方了?此事件不是使全台灣的出租人擔心受怕
: ,而是讓全台灣擁有土地房屋的所有人都活在恐怖陰影之中,因為要讓你收不到郵件不會
: 是非常困難的事情,較之一個上億豪宅的利益,要使人收不到郵件不會是很困難的事,所
: 以若照這種法官的審理案件的模式,活在台灣的任何人是沒有人可以安心的,因為你買的
: 房子隨時都會被偷走!
: 1.法官智商有問題而且瀆職
: 2.法官智商沒問題並且貪污
: 我怎麼想就只有這兩個選項可以解釋了,對於受害人而言,這是天上掉來的災難,人禍造
: 成的。
: 並不是此事的本身很誇張,並不是詐騙犯太過於狡詐,而是法官混得太誇張,混到很得誇
: 張的法官,還把他犯的錯推給了”他作出錯誤裁決的被害人”!?
: 這是什麼樣的世界呢!!
是個不怪詐騙集團去怪法官的世界,奇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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