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 房東違約在先叫我提早搬家
各位好,先敘述一下目前我遇到的狀況:
7/26 簽約,租約2015/9/1 ~2016/9/1
因為我住頂加,沒有獨立電費帳單,簽約時講好按照台電收費 x 我獨立電表上之
實際使用度數。
我提早於8/23入住,提早入住期間費用我問過房東要收多少?但房東主動說就意思意思
算1000元就好(我的房租是12,000/月)
至於電費就是從我入住那天(8/23)按照我實際使用度數計算到9/30。
9/27他們收到他們的他們的電費帳單,卻收我一度5元的電費。當時我以為他們已經
計算後得出這個金額,故二話不說就匯款2,230電費(計算期間:8/23~9/30)給房東。
但後來經我一再查詢,房東才吐露他們實際上收取夏季一度5元及一度4元的金額,
且一再轉移話題說這已經是很便宜的價格,而不照簽約時告知的「照台電收費」。
10/4我們碰面討論後,雙方決議以台電網站公布的計算方式為一度電單價。
且簽約時,說好公共用電是歸於房東住家用電,但我發現實際上,不但公共用電
是歸於我的電錶,甚至連他們使用的洗衣機也歸於我的電錶。
經我反應,他們請了水電師傅重新配線,但現在公共用電仍然歸於我的電錶。
10/5我向房東求償他們上個月多收的電費,房東說我愛計較要我搬家。
但我的租約中有一條寫出第十三條租約屆滿前,出租人/承租人得於一個月前終止租約。
我現在想主張三點:
1. 當初簽約時講好公用電費應歸於出租人,但實際上卻是歸於承租人。反應後,
9F走廊燈(屬公用電)仍歸於承租人電錶,這已觸犯刑法詐欺罪。若同意後數兩點主張,
則我將不予追究此部分不當得利及相關罪責。
2. 返還收取我的電費部分不當得利的部分,那就不是照我們10/4協議後的方式 (我想
以30天審約期defend)。我要請房東電費帳單,按照台電實際收取之一度電單價計算。
3. 按照合約,我可以住滿12個月,現僅住了1個月,根據您今天的通知將於一個月後搬家
,我投資在此租約的搬家費用是5200,請求等比例返還 4,333元 (=5,200 x 10/12)
和房東真的搞得有點僵,主要是他們被我發現不照合約來,又要硬坳,所以想給他們
一些教訓...
以上幾點不知道板上大大能否給一些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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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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