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退房前一個月要先告知房東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涉事)時間9年前 (2017/01/11 01:37), 9年前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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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在民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有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前述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 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目前只要是職業房東,有固定出租的行為,都有可能適用消保法有關 定型化契約管制之規定(但商業租賃不適用)。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參考:https://goo.gl/xaOsoz 。 其中,應記載之事項第 12 點規定如下,提出供大家作為參考。 十二、提前終止租約 12.1.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12.2.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 一個月)租 金額之違約金。 12.3.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12.4.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請留意, 12.1 是指雙方應明確約定,是否允許雙方提前終止租約。 12.2 是指若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則欲終止之一方應提前通知他方。雙方並應 明確約定若欲終止之一方未提前通知他方時,應賠償之違約金,但約定之違約 金並不得超過一個月(換句話說有一個月之上限,但也可以不約定違約金)。 從上述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可以窺見,通常是在允許一 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契約時,為了保護被終止之他方,才會約定一個月前通知之 義務。 但在一般租賃契約中,尤其是市售租賃範本,通常都不會出現在租期屆滿一個 月前也必須通知他方不續約的約定。這叫自動更新條款。通常會運用的場合是 商業租賃的場合,譬如公司行號承租商業大樓辦公室時,就有可能出現這類的 約定。相對地,公司行號在簽約前也會有專業人員仔細地評估過租賃條件,通 常也比較不會吃到虧。 無論如何,建議原PO可以再回頭仔細檢查一下自己所簽的合約內容,是不是真 的跟自己現在理解的一樣,還是有不小心誤會的地方。 ※ 引述《sikao (si)》之銘言: : 主要是提醒大家退房前要注意的事項 : 我的合約上有寫不續約要提前30天告知房東,不然要扣一個月違約金 : 但我沒有注意到 : 我是一月中要退房,昨天才說,沒有符合契約規定 : 房東就說要扣一個月押金11000 : 雖然有拜託他能不能不扣錢,但他還是堅持要照合約規定 : 有種莫名其妙送他錢的感覺 : 而且還1萬多塊,因為我還是學生覺得好多錢 : 沒符合契約規定也沒辦法,只能按照規定 : 所以提醒大家要提前告知退房的重要性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48.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484069867.A.32C.html ※ 編輯: maximilian (180.217.148.60), 01/11/2017 02:19:03

01/11 13:51, , 1F
原po的狀況和"提前終止租約"完全無關....
01/11 13:51, 1F

01/11 13:51, , 2F
是另行約定續約需提早一個月告知,不然有罰則
01/11 13:51, 2F

01/11 13:52, , 3F
正常來說,是否續約應該是房東主動提問
01/11 13:52, 3F

01/11 13:53, , 4F
簽這個約實在是有點....原po的血淚分享大家要記得啊!!
01/11 13:53, 4F

01/11 20:47, , 5F
你講相反了。
01/11 20:47, 5F

01/11 20:48, , 6F
原po講的是如果不續約必須一個月前告知
01/11 20:48, 6F

01/11 20:49, , 7F
這ㄧ種契約自動更新的約定方式。
01/11 20:49, 7F

01/12 00:08, , 8F
第二句說反了沒錯 XD
01/12 00:08,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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