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退房前一個月要先告知房東
內政部在民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有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前述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
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目前只要是職業房東,有固定出租的行為,都有可能適用消保法有關
定型化契約管制之規定(但商業租賃不適用)。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參考:https://goo.gl/xaOsoz 。
其中,應記載之事項第 12 點規定如下,提出供大家作為參考。
十二、提前終止租約
12.1.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12.2.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
一個月)租 金額之違約金。
12.3.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12.4.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請留意,
12.1 是指雙方應明確約定,是否允許雙方提前終止租約。
12.2 是指若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則欲終止之一方應提前通知他方。雙方並應
明確約定若欲終止之一方未提前通知他方時,應賠償之違約金,但約定之違約
金並不得超過一個月(換句話說有一個月之上限,但也可以不約定違約金)。
從上述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可以窺見,通常是在允許一
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契約時,為了保護被終止之他方,才會約定一個月前通知之
義務。
但在一般租賃契約中,尤其是市售租賃範本,通常都不會出現在租期屆滿一個
月前也必須通知他方不續約的約定。這叫自動更新條款。通常會運用的場合是
商業租賃的場合,譬如公司行號承租商業大樓辦公室時,就有可能出現這類的
約定。相對地,公司行號在簽約前也會有專業人員仔細地評估過租賃條件,通
常也比較不會吃到虧。
無論如何,建議原PO可以再回頭仔細檢查一下自己所簽的合約內容,是不是真
的跟自己現在理解的一樣,還是有不小心誤會的地方。
※ 引述《sikao (si)》之銘言:
: 主要是提醒大家退房前要注意的事項
: 我的合約上有寫不續約要提前30天告知房東,不然要扣一個月違約金
: 但我沒有注意到
: 我是一月中要退房,昨天才說,沒有符合契約規定
: 房東就說要扣一個月押金11000
: 雖然有拜託他能不能不扣錢,但他還是堅持要照合約規定
: 有種莫名其妙送他錢的感覺
: 而且還1萬多塊,因為我還是學生覺得好多錢
: 沒符合契約規定也沒辦法,只能按照規定
: 所以提醒大家要提前告知退房的重要性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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