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被房東以各種理由扣押金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鍋貼饅頭與包子)時間8年前 (2017/08/01 00:05), 8年前編輯推噓8(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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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LouisGrey: 有傾斜嗎?完全不覺得耶。一方面實務上就是房東有利, 07/31 17:38 : → LouisGrey: 所以你相關法律才比較保護承租人來做出平衡。 07/31 17:38 : → LouisGrey: 那在交通事故中,法律也比較保護行人呀,你也要說傾斜 07/31 17:40 : → LouisGrey: 嗎? 07/31 17:40 : → LouisGrey: 勞僱關係中也是保護勞方的條文多,也是資方被法律吃豆 07/31 17:42 : → LouisGrey: 腐,立法傾斜囉? 07/31 17:42 : → LouisGrey: 不要知其然,而不究其所以然,只看到表面。何況但就你 07/31 17:47 隨便GOOGLE都知道是立法傾斜 消費者保護法也是 其原因是經濟上的不平等 但是今天承租人並不全然是弱勢的 承租帝寶的是弱勢嗎? : → LouisGrey: 提的事例,明明只要把租約公證就能徑付強制執行,為什 07/31 17:47 : → LouisGrey: 麼那麼多房東們不願意公證租約,讓法律來保護他們? 07/31 17:47 因為公證也是要等到倒欠兩個月, 才能達成提前終止的條件, OK那去公證了, 為什麼法律保護之下還要等被欠兩個月才能終止? 這不算立法傾斜, 什麼才是立法傾斜? : → LouisGrey: 不就不想受到政府稅務機關的監督嗎?司馬昭之心,路人 07/31 17:48 : → LouisGrey: 皆知,還說什麼立法傾斜呢? 07/31 17:48 如果你不明白什麼是倒欠兩個月+白住 下面催媽媽都寫得很清楚了 連房客派的催媽媽都能看到問題, 你還真是立場超然的無視一切啊 https://www.tmm.org.tw/contents/m_cont?id=61 (二)土地法的管制規定,反成惡性承租人利用的管道 承租人因居住之需求,卻無自有房屋,或因工作而須在工作地尋找適合之居所 ,故一般而言,相較於出租人有餘屋出租可供出租,承租人多被認定為經濟上 的弱勢,須要給予保護。而我國土地法第100條為保護承租人,規定承租人積 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方得終止租賃契約。由 於我國住宅租賃,通常出租人會參考土地法第99條關於擔保金上限之規定,向 承租人收取相當於2個月租金數額之金錢為擔保金,以擔保承租人於租賃期間 應盡之義務。依上述規定,如果承租人未按時繳租,必須先以擔保金抵償後, 再積欠兩個月之租金數額,出租人方取得契約之終止權,因此,實務上經常發 生,出租人於承租未幾即不再繳租,拖延四個月之後(擔保金抵償再積欠2個月 ),又因民法第440條規定,租出人必須先向承租人催告給付租金,方可終止契 約,造成出租人已四個月無法收取租金,仍須發函催告定期催告,承租人仍不 履行,方可終止租約。倘若承租人於契約終止後,又拒不搬遷,出租人須花費 時日以訴訟方式排除侵害,至訴訟確定,承租人一走了之,形成承租人長期白 住(至少4個月,甚至1年),出租人卻求償無著,最後只能自認倒楣的奇怪現象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0.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01517117.A.FFF.html

08/01 00:16, , 1F
舉帝寶這種極端值來救有點誇張,而且帝寶租戶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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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18, , 2F
房東公證租約後變成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房客反而要透過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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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拿回被先行強制執行的東西〈財產、物品〉,那他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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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21, , 4F
也跟 M 大上篇提的房東一樣,不但要先自付裁判費,而且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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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22, , 5F
官司就算勝訴也是一兩年後〈這期間被強制執行的東西都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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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23, , 6F
回來〉。明顯對房東大大有利,卻很少房東願意公證,一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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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24, , 7F
看的確應該是不願受政府相關單位的監督〈除了稅務,還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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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一下: 我很贊成房東去公證, 我認為就當買個租屋險, 房客欠租可以趕房客走 新手房東, 不會看人的應該要去公證. 但大大有利? 別搞笑了好嗎? 講的好像政府要理賠房東的損失 這是被欠兩個月的止損線, 還不是不賠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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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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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1 00:32, , 9F
我在崔媽媽上常看到幫房東說話的文章呀,沒有甚麼房客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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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33, , 10F
不就單就真實狀況來討論?
08/01 00:33, 10F
你對公證租約和可強制執行項目有很大的誤解. 有興趣自己去GOOGLE. 不過如果兩方都是要付裁判費, 等曠日廢時的訴訟期, 那沒什麼不公平的. 但房客在訴訟期損失不會繼續擴大, 最多是租押金的部分, 但租霸的霸佔的房子租金損失卻是進行式中. 光終止租約要欠2個月, 訴訟半年, 那就8個月 這還是房子無損返還, 水電沒欠費的狀況 另外職業租霸即使強制執行, 名下通常身無分文 債權憑證是什麼你知道嗎? 要不到錢的東西 ※ 編輯: mimily0504 (118.169.10.38), 08/01/2017 01:10:16

08/01 00:49, , 11F
因為房客了不起就是2個月,房東是沒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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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50, , 12F
別說自殺問題,光是給你搞破壞,求償+整修要花多少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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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50, , 13F
oh 現在房客最多只有1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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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搞不清楚是保護弱勢還是奧客養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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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mily0504 (118.169.10.38), 08/01/2017 01:22:31

08/01 01:32, , 15F
好,謝謝您的建議,我 Google 了,有十幾篇文章都說房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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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公證的原因,就是想逃避稅務等各方面的政府監督,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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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告訴我們,這些文章都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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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公證租約可強制執行項目有很大的誤解. 有興趣自己去GOOGLE 請問上面哪有寫到房東不願意公證的理由, 請你去GOOGLE? 看清楚再來討論好嗎? 你有誤解的部分, 我有^^^^^^^^^^畫線 ※ 編輯: mimily0504 (118.169.10.38), 08/01/2017 01:37:32

08/01 01:35, , 18F
不願意接受完整的監督,卻要求有完整的保護在我看來是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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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不正確的觀念, 租賃本身口頭就可成立, 何來接受完整的監督, 才有完整的保護之說? 公證,是指公證人就當事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親自見聞其過 程,做成公證書。 請問, 何來監督之說? 你以為公證政府會派公證人到房屋作消防檢查嗎? 並不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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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另外我 Google 到的資料是房客必須先負擔裁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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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mily0504 (118.169.10.38), 08/01/2017 01:43:17

08/01 01:38, , 20F
並且往往在法院上必須負更大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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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1:39, , 21F
您的語氣這樣我就到此為止了,有點出房東不願意公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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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1:40, , 22F
跟稅務和其它相關法令有關的文章,不下數十篇,也同樣是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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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1:40, , 23F
可以 Google 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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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00, , 24F
那假設一個情況好了,房東有公證有繳稅,消防都有做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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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00, , 25F
遇到惡房客,濫用法律要白住幾個月,這也是事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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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00, , 26F
要是遇到搞破壞的,破壞完拍拍屁股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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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01, , 27F
房東還要花精力透過司法求償,還不一定能求償得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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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02, , 28F
擔保押金先扣完,還要再欠2個月,才可以要求法律強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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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06, , 29F
而且押金本來就是擔保租賃物用的,不能拿來抵租金
08/01 13:06, 29F

08/01 13:06, , 30F
法律卻自打嘴巴的說必須抵掉擔保金、再欠滿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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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3:07, , 31F
很明顯的傾向房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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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5:31, , 32F
為什麼把公證跟逃漏稅混在一起講? 公證房屋租賃的資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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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5:31, , 33F
院不會主動提供給國稅局喔。其實如果有常去求證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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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5:31, , 34F
就會知道。政府很多部門間資料都不互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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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我大概從2010年公證租約, 所得稅試算從來都沒有出現過租金收入 每次報稅都是手動加上去的 更何況法律是有分白金級會員還是普級會員嗎? 為什麼會有公證才完整保障, 不公證就不完整保障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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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的確是在房客有惡意性霸租的情況下過於保護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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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是覺得不用跟L太認真。他認為弱勢應該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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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自己是弱勢方。所以受到一些優待是理所當然的。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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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其他的人的損失也是可以被接受的。不然也不會說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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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大於所有權這種話。不過他沒意識到。當你沒付房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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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沒有居住權了。所以才會認為法律應該保障弱勢方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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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房租的情況下仍要保障一段時間房客的居住權。房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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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損失?你是房東欸。你有房子是強勢方欸。損失一點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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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mily0504 (118.167.209.3), 08/01/2017 17:59:11

08/01 22:17, , 44F
SP大。只要房客跟房東打好關係就不會出現遇到惡房客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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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22:17, , 45F
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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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VrKz__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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