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 請問【特教法】中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時間18年前 (2007/07/20 21:24),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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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amor2》之銘言: : 問題來了,請問特殊教育法(民93)中第二條規定.... :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 小弟想請問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怎麼不是縣市教育局呢? : 另外,主持鑑輔會的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豈不就是縣市長? : 怎麼不是教育局長? : 可否請版上先進替我解惑,謝謝<(_ _)> : ※ 編輯: iamor2 來自: 59.113.187.63 (07/19 21:35) 我想先問一下,有沒有縣市的教育局是不可以用xx縣/市教育局的名義發公文的? 在行政實務上,有所謂的府內局和府外局之分。 簡單地說,府外局可以以自己之名義發文,府內局一定要用其所屬縣市政府的名義。 如果某縣教育局是府內局,那打出去的文還是要掛縣政府的銜。 這個時候在行政體系上把主管機關當成教育局就ㄘㄨㄚ\塞了。 (順帶一提,行政要辦得好,寫公文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所謂公文寫得好,行政 辦到老,此乃接任行政工作者不可不知之重要事項。) (不過如果你只是特教組長,公文可以不用那麼講究,那種考高普特考進教育局的 就不能這麼瀟灑了,乖乖把公文寫好才是王道。) 所以我猜應該是有部分縣市的教育局是府內局,所以文得掛縣政府的銜。 這樣一來要是有人找麻煩的時候是直接找縣政府(文是你發的,人是你殺的) 所以特殊教育法會立成這樣子吧。 附: 特殊教育法 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修正) 第二條 (修正) 修正前條文 本法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市)為省(市) 政府教育廳(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修正後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業務調整,刪除原條文規定「省政府教育廳」 為本法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部分,另將「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修正為 「直轄市政府」。 另詳立法院公報90卷58期3192號一冊 142~170頁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輸入特殊教育法,選立法記錄可由網路查詢 -- 透早出門啊 天清清 規陣散步來到西門町 看到整路ㄟ 警察嘎憲兵 全身武裝又勾向頭前 警 察 害阮感到一時心頭冰 害阮感到一時心頭冰 咱來借問勒 警察先生 是不是ve反攻大陸準備戰爭 截錄自黑名單工作室 民主阿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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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覺得特教有許多跨部會的事件需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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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主委找首長 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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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 那時候不懂為何教授說 直轄市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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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教育局 局長 !那時還覺得很怪 現在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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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 爛教授 一直停留在 舊法律條文 然後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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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條文 的觀念來盧我 !忍不住要說 :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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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eBTqe6 (sp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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