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96北縣國中(關於特教法)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Ken)時間16年前 (2010/02/10 13:1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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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bblecity (EHFJEROUOWJKDLJ)》之銘言: : 以下哪一項不是國內特殊教育法的重要規定?(A)非歧視評量(B)IEP(C)特教相關服務(D) : 學前特殊教育 : 答案:(A) : 我的疑問:後三個選項明顯是,但是根據特教法第21條(如下),不算是非歧視評量嗎? 轉貼一些隨手 google 來的資訊: ==== 美國94-142 公法影響特殊教育的發展甚大,請舉出有哪些重要主張? http://ying016.pixnet.net/blog/post/19375342 非歧視的評量(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保障學生可以接受公平的評量, 不會因為其語言、種族而對其評量結果有不良影響,進而造成錯誤的鑑定、分類、 安置而接受步合適的教育。 洪清一〈特殊需求之評量〉,特教通訊第26期,民90: http://www.spc.ntnu.edu.tw/files/pdf/nhlue26-01.pdf ...多元性效標(multiple criteria)教育評量之替代性(alternative)和非準化 (nonstandardized) 的方法對不同文化族群的學生而言,是較為適合而有效的 評量。 在此所謂替代型評量是一種統整性的方法,係指運用各種不同的測驗和資料 收集的一種方法,這些方法包括觀察、自我報告(self-reports)、檢核表 (checklists)、檔案(portfolios)、調查、課程—本位評量(curriculum-based assessment) 等。 這種方法提供老師有關學生表現的適當的和有用的資料或訊息;同時,在決定 適當教學時,這些方法是非常有重要的,更要的是,不致使教師診斷錯誤。 事實上,客觀的行為記錄,當要評量學生的表現時,學童本身的社會和文化 背景應該必須考慮在內,因為,在每一位學童文化所謂的正常和可接受的事象 ,在學校也許被視為不正常或不可接受的行為,以致遭受衝突、標籤錯誤, 甚至遭到處罰(Fradd & McGee, 1994; Hamayan & Damico, 1991; Heward, 1996) 因此,無歧視評量(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是根據多樣化和正確的訊息 來使用。...... ==== 另外這裡提供了一些歧視性評量的訴訟案例: 評量之介紹: 議題與考量事項 http://www2.wunan.com.tw/download/preview/1ISG.PDF : 第廿一條 :   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志願報考各級學校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甄試、 : 保送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其升學輔導 : 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各級學校入學試務單位應依考生障礙類型、程度,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由各試務 : 單位於考前訂定公告之。 這邊基本上只規定「零拒絕」的入學原則及考試服務措施(通常指報讀、放大字體、 特殊考場之類的協助服務), 對於考試本身的設計或操作進行的方式是否確保非歧視性並沒有著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8.128.148

02/12 21:45, , 1F
謝謝大家的解答!!!!資料好專業喔!!
02/12 21:45, 1F
※ 編輯: fyao 來自: 220.132.82.193 (05/24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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