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96桃園縣國中Q9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Oda Yuji)時間15年前 (2010/05/31 13: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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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rson (garson)》之銘言: : ※ 引述《sieger (sieger)》之銘言: : : (A)9.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分屬於特殊教育學生中的哪幾個類別? : : A學習障礙與嚴重情緒障礙 B嚴重情緒障礙與語言障礙 C嚴重情緒障礙與發展遲緩 : : D學習障礙與自閉症 : : Q:這題我選C,我的觀點是學障有些雖有注意力問題,但題目明確指出為注意力過動 : : 症,這不就為情障的類別了嗎?而學前階段不是除了有明顯感官上的問題外,通 : : 稱為發展遲緩。請問,我的觀點錯在哪裡?還是學前已經有情障生了呢? : 鑑定原則及鑑定基準如下 : 嚴重情緒障礙: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 : 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 : 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標準如下: :   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 : 認定之。 :   二、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 : 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 發展遲緩: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 : 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 : 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 : 料,綜合研判之。 : 1.有ADHD不直接等同於情障. : 舉例自鑑定原則及鑑定基準一書的例子:XD... : 亞洲包括台灣、日本.........,但台灣不等於亞洲 :   2.有ADHD還要有其他條件加起來,才能判為情障 : (不然就不用辛苦的作情障鑑定,直接拿診斷書就好了) : 3.題目中指ADHD可能會判學障,應是指發展性學障這一塊 : 實際鑑定過程中,ADHD的確也有可能被判成學障 : 但的確如推文說的,這題目的敘述有點問題... : 4.如果其障礙類別在學前就被認定是ADHD,那不就不符合鑑定基準嗎? : 學前被判ADHD的小孩的確不多,但實際上還是遇過幾次. sieger:謝謝樓上的解答,但第4點所說的學前被認定為ADHD不符合鑑定 05/15 23:41 sieger:基準,這是什麼意思阿?不太明白 關於推文中的疑問 王文科那本特導第371頁提到ADHD 以下是原文: (三)綜合型 ........對於ADHD的診斷尚需注意三個標準 (1)行為表現於七歲以前 (2)行為出現於二個情境以上(例如家庭與學校) (3)明顯地影響其社會 學業 或作業活動功能 發展遲緩裡面有提到: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如果學前被鑑定為ADHD 有可能會是情障或者是發展性學障 有錯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5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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