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師培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及舊制實習期限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時間8年前 (2017/07/27 17:29)推噓4(4推 0噓 2→)留言6則, 4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除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院 長 林 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40/ch01/type1/gov01/num1/Eg.htm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40/ch01/type1/gov01/num1/Eg.pdf
1.依據此公告,107年3月舉辦的教師資格考就會出現第1屆先考試再實習的師資生。
2.依據第21條規定,選擇舊制半年實習(先實習再考試)的最後期限如下:
(1)106學年度正在修習教育學程但尚未實習者,最晚要在111學年度第1學期完成實習
,112年3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6年緩衝期到113年1月,假設未來考試日期仍在3月
不變最後1次考試機會是112年3月)
(2)106學年度第1學期以前完成實習者,最晚要在116年3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10
年緩衝期到117年1月,假設未來考試日期仍在3月不變最後1次考試機會是1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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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改為先考試再實習(或者考試通過可代理抵實習)
但執行細節(大四下可先考試或要等畢業才能考試)還沒公布
以上是假設未來考試時間仍在3月的解釋
但若未來檢定辦法要求新制要拿到畢業證書才能報名資格考
可能考試日期也不會是在3月
可以確定107年考試日期還是在3月不變
因為明年的考生主要是106學年度第1學期參加舊制半年實習的師資生
而且考試日期在新法施行日期公告前就已經確定不會變
ps.檢定考試辦法草案
草案只有提到每年舉辦1次(但沒有說幾月辦)
應屆畢業生可先用切結書報名
但要在考試放榜前10天補交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
否則該次考試成績無效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0B5rI5PgmuBVnVHpiTGFnVmdlbzg
※ 編輯: nari900916 (114.42.159.173), 07/27/2017 2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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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第21條第2項緩衝期規定
可以選擇新制或舊制(若選新制要報名明年3月的教師資格考)
選舊制如果112年仍未通過教師資格考
113年以後通過考試要再實習1次
※ 編輯: nari900916 (114.42.159.173), 07/27/2017 22:57:13
※ 編輯: nari900916 (114.42.159.173), 07/27/2017 2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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