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的人數有無矛盾?
各位好,請教一下
依照「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 3 條」:
國民小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
國民中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
這樣加起來頂多只有225人,那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4 條」: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
規定不得超過250人根本沒意義啊,因為「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第
3 條」就已經鎖死人數,國小加國中最多也只有225人而已,不是嗎?另外的25人要從哪
來?
想請教,這樣的人數規定有沒有矛盾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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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42.1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526006445.A.4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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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11:20,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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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這不用加法算要怎麼算@@?
國民教育階段=國小+國中。
國小階段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國中階段不得超過七十五人,光是這裡頂多就225人而已。
因此底下再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根本沒意義啊。
這不就是一個很簡單的邏輯嗎...?
※ 編輯: kadioguy (111.251.42.179), 05/11/2018 11: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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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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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12年國教無關。我把全文貼出來比較清楚;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3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國民教育適齡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
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學校以外固定
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小學階段學生總
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人;國民中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七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
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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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4條(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
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
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
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 編輯: kadioguy (111.251.42.179), 05/11/2018 12: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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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感謝。
※ 編輯: kadioguy (114.25.217.252), 05/14/2018 13: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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