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免稅與零稅率

看板tax (稅板)作者 (スカーシト小原￾N￾ ￾ )時間21年前 (2004/10/17 16:38),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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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aryo (nothing)》之銘言: : 請問 : 免稅與零稅率有何不同呢? 一、免稅: 1.意義:加值稅中對貨物給予免稅,只是免除該階段銷售時之加值稅,但 進項之稅額也不得扣抵,此時免稅的業者必須承擔進貨時的稅負 。倘若該免稅並非於零售階段為之,而尚另有轉氣則免稅之利益 將於後手階段全數追回,如北反而不利,故免稅未必有利。實施 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多設有多稅人可申請拋棄免稅之規定,或加 給予特別扣抵率,即為了避免此種免稅反而不利之現象。 2.其免稅規定,可歸納為以下五大類:(第八條) 1.為配合農漁政策者:例如,肥料、農藥、農田灌溉用水、漁船使用之 機器、用油及未經加工生鮮農漁產品等。 2.為增進社會福利者:例如,醫院勞務、藥品、病房、托兒所、養老院 之育養勞務、慈善義演、勞保、公保等。 3.為提升教育文化水準者:例如,教育勞務、教科書、報紙、電視、廣 播台等。 4.為避免重覆課稅者:例如,出售之土地、非加值型體系營業人銷售其 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5.其他:例如,合作社、農漁工商會銷售與社員之勞務或貨物、麵粉、 稻米、金條、金塊等。 二、零稅率: 1.意義:零稅並非免稅,而是課以0.0000…1的稅率,小數點之後有無限 多個0,使稅率實際上等於0。既然要課稅,只是銷項稅額為0, 則進貨時已納的進項稅額就可以申請扣抵退回,因扣抵後之稅負 為負數,此負數部分便是政府應退稅額。因此,加值稅中真正免 除稅負的只有零稅率,可將產品於產銷階段所繳的稅額全數免除 。因優惠甚大,故其課零稅率範圍限制頗嚴,只有外銷或與外銷 有關之貨物或勞務始可適用之,此乃GATT「目的地課稅原則 」,認為只有商品消費之目的地國,始能對商品消費稅所致。 2.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項目有七種,皆與外銷有關或類似:(第七條)      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 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 製品。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 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 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 勞務。 三、區別: 1.免稅:該階段之銷售行為免於課徵加值型營業稅,由於其免稅,進項稅 額亦不能扣抵,故不能退稅。免稅權得以拋棄。此外,在我國現 行稅制下,由於稅負計算係採稅額相減法,具有自動追補作用, 若後手為非免稅身分,常造成後手稅負增加,反而形成一種懲罰 故稅法規定免稅者得放棄免稅身分。 2.零稅率:銷售行為仍須課稅,只是適用稅率為0.00000…1,由於其仍須 課稅,故其進項稅額仍可扣抵,而退回稅,實際上無稅負可言 ,具有實質的免稅利益。 3.比較:免稅是否真能為消費者帶來好處?則須視免稅階段而定。如果免 稅在交易之最終階段(零售),則最終消費者可因少繳一階段的         加值稅而獲益,若免稅在中產階段,則下一階段將無進項稅額可         以扣抵,銷項卻仍須課稅,因而產生「追補效果」,將稅額全部         追回,甚至把前階段之稅額轉入成本課稅,形成「稅上加稅、的         現象。此時,免稅恐怕不但無益反而有害。 -- 不要問我怎麼回得這麼細,前幾天剛考完司特,審計學崩盤,嗚:~ -- 一動念, 必落三千法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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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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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謝謝你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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