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若超過核課期間~~??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在神面前承諾過 )時間21年前 (2004/10/18 23:21),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comato (comato)》之銘言: : 課堂上...老師問""收到補稅單..該怎麼辦""?? : 老師針對這問題...做了很多詳解哩... : 但在""核課期間""...有一點我不太懂...想問問大家~~~ : 就是..補稅單..必需在""核課期間內..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手裡""... : 亦..國稅局或稅捐機關可以用任何方法..將補稅單送交至納稅義務人手裡.. : 問題~~ : 請問..如果納稅義務人出國((不在國內))..那他一定收不到補稅單呀... : 亦即..他可能出國很久都沒有回國~~那萬一在這期間他有補稅單... : 但他不在國內..而等他回到國內時..核課期間己過...請問這筆稅款...?? : 還要付嗎@"@?? 核課期間~~5 or 7年...而納稅義務人出國七年後才回來.. : 是否就不用補課稅了???不懂耶~~~ : 那如果真的是不用補課稅了..那如果每個人都用這方法...而出國... : 請問國稅局或稅捐機關...可以處罰這樣的人嗎@"@?? : 請懂的人...為我解答一下..謝謝...疑惑好久=0=|| 不一定要向本人送達,可以向其父母,配偶,其住所之大廈管理員.... 反正稅捐單位一定要合法取證才行! 送達方式:依稅捐稽徵法 第二節 送達 第十八條 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者,稅捐稽徵機關 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 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法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明;如 無著落時,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其牌示處黏貼,並於新聞紙 登載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 前項公示送達,自將公告黏貼牌示處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送達效 力。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第十九條 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 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 ,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參考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122.117

220.142.108.103 10/18, , 1F
SOGA...謝謝...了改^^
220.142.108.103 10/18, 1F
文章代碼(AID): #11SzzyM3 (tax)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1SzzyM3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