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嫁妝 與 聘金 贈與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孤單南半球)時間21年前 (2004/11/05 16:41),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所以 當年該父母可以各自贈與子女二百萬元對嗎 因為一年的贈與免稅額本來就是一百萬 再加上因為嫁妝或聘金給予的一百萬 所以是二百萬 這樣對嗎? 也就是父母共可給予該子女四百萬的免稅額 對不對 ? ※ 引述《iplab ()》之銘言: : 歲末又到結婚旺季,您要送給即將結婚的子女嫁妝或聘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 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者,依據遺 : 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七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 : 元」,係指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財物,不計入贈與 : 總額而言;至於所稱「婚嫁時之贈與」,則以該子女結婚日前後六個月內父母所 : 為之贈與為婚嫁時之贈與。 : 舉個例子說明:女兒將於十二月二十五日文定,十二月三十一日結婚,父及母各 : 於文定當日贈與該女價值七十萬元的轎車及八十萬元的家俱作為女兒的嫁妝,因 : 父母分別贈與財物的價值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且贈與時間係於女兒結婚日前 : 六個月內,依前揭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要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話,父母 : 應於該子女結婚日前後六個月內為之,且各自贈與該子女財物之價值在新台幣一 : 百萬元以下,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七款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 : 資料來源--國稅局 : http://www.disney.idv.tw/modules.php?name=News&file=article&sid=70 : ※ 引述《dyman (孤單南半球)》之銘言: : : 嫁妝 聘金 這些東西 需要申報贈與稅嗎? : : (動產或不動產) : : 大家都用什麼方式來做? :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65.233 ※ 編輯: dyman 來自: 218.171.165.233 (11/05 16:45)

140.96.77.130 11/05, , 1F
140.96.77.130 11/05, 1F
文章代碼(AID): #11Ypot9I (tax)
文章代碼(AID): #11Ypot9I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