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欠稅即被限制出境??

看板tax (稅板)作者 (1971)時間21年前 (2004/11/09 23:28),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comato (comato)》之銘言: : 個人欠稅 300,000 即被限制出境...=_=|| : 在中華日報 11.4 忘了那一版勒...有標題這樣寫耶... : 出自...台南 南區國稅局....發的!!!! : 是只有這起例外吧...???? : 真正的稅法....是指 : 個人欠稅 500,000 確定案件 750,000 未確定案件 才會限制吧... : 是這樣的吧???? 疑惑勒€€€ 沒看到您說的新聞,不過我想是因為以下原因: 您說的是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的規定,限制出 境的標準。 但另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移送行政執行處後,行執處認為有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將欠稅者限制住居,限制住居中就包括了可以限制出境。在這 種情形,欠稅金額就不一定,可能很小額就被限制出境。 其中會有一些問題,例如低額欠稅假設一萬元,不符限制出境辦法,但若有行執法 十七條一項情形,得否依行執法將其限制出境?此處應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行政執行法 第十七條 (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義務人逾前項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 提管收之。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裁定者,得於 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抗告不停止拘提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 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管收人釋 放。 第二項之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 有關拘提、羈押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62.235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1.74.62.235 (11/09 23:54)
文章代碼(AID): #11aE8kYB (tax)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1aE8kYB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