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樂透中獎的稅金扣法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沒有暱稱)時間21年前 (2004/12/04 19: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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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joseph (京扇子)》之銘言: : 我看到有朋友寄來的一封電子郵件內容如下...僅供參考 : 但是否真的如此呢?各位是否可以提供專業的看法 :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也就是中四個號碼,如果可得 : 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 : ,WHY?? :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 : 除",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 : 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 : 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 : 彩券單),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 : 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 : 了!! 樂透中獎的所得是屬於「分離課稅」,亦即20%為該項所得的最終稅率! 亦即開項所得也不會納入當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之計算! 因此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19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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