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稅務問答》技術作價股票轉讓 兩部分課稅
我把十九條之二po出來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公司,或授權公
司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經經濟部認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個人或營利事業依
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擇定
後不得變更。但於延緩課稅期間內轉讓其所認股份者,應於轉讓年度課徵所得稅:
一、所投資之公司經經濟部認定屬新興產業,且其所取得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以供自行
使用者為限。
二、作價認股之股份應達該次認股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且該次作價
認股之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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