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益彩券中獎的話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20年前 (2005/07/14 02:3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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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ginsky ()》之銘言: : 假設中了一億元 : 根據公益彩券的網站所述如下: : 一、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 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中獎獎金每聯(組、注) : 獎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 : 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另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即使中獎人是在中華民國境 : 內居住之個人,也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 : 繳或申請退還。 : 二、中獎人如果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獎金,除扣 : 繳百分之二十稅款外,仍須將中獎獎金列入其他收入申報,不適用分離課稅之規定。 : 但我在另一行政院網站得到以下資料: : 1. 依 稅法 規定,中獎價值超過 13,333 元以上,需預先繳交 15% 機會中獎稅 : (外籍人士須繳交 20% )。 : 2. 依 稅法 規定,中獎贈品或獎金都算所得稅,全年所中獎的獎品價值超過市 : 價 1,000 元,年度報稅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故中獎人於領獎後、所得稅徵收前 : 會收到贈獎單位所發出的扣繳憑證。 : 3.機會中獎稅雖已預先扣繳,但在申報所得稅時仍需計入計算。情況如下: : 全年獎品價值 機會中獎稅 申報所得稅 : 1,000 元以下 x x : 超過 1,000 元至 13,333 元 x 需申報所得稅 : 13,333 元以上 需預先繳納機會中獎稅 需申報所得稅 : 請問哪一個才是對的呢? : 還是說這中間有什麼分別是我沒有看到的 : 又或者公益彩券是獨立出來的法條呢? : 謝謝 我來自問自答了 剛才我查財政部賦稅署的網站查到了: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二條: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但政府舉辦之獎券    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    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  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附註:15333*15%=2000) -- 因為不甘心刪文~ 弄亂版面真是抱歉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3.160

220.135.119.12 07/14, , 1F
沒關係,找到答案是好事。
220.135.119.12 07/14, 1F
文章代碼(AID): #12rLzynp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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