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民法~租賃物稅捐之負擔:申報房租支出之疑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曼)時間20年前 (2005/07/26 15:10), 編輯推噓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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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的"熱熱鬧鬧"的所得稅申報季已過, 當時數篇文章中的房屋租金支出,討論頗為熱烈.... 皆提問到租約中最常出現的一個防止房客申報租金支出的約定大致如: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 應由承租方負責補貼." 為此,大多數人為免需負擔不確定的增加稅額的補貼,通常不敢申報租金支出, (繼續承租而怕被漲租或不被續約的遭遇,就又是另一個議題....) 先說....我沒有法學背景... 但一直想找出是否有法可破解房東使出的金鐘罩...呵! 查到民法的租賃物稅捐之負擔, 指出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不知租約中的相反規定,是否合法? 板上能人者眾,煩請為我解惑....感謝! 民法 第 427 條 (租賃物稅捐之負擔)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 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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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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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有契約自由原則.但有些是不得違反,我不懂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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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應該是訓示規定 非強制規定 可由契約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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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是訓示規定或是強行規定 各家學說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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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條大家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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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所以還是無解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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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知拿該條來唬房東,算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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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vU7x2z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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