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土地贈與的稅負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hw)時間20年前 (2005/09/13 23: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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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要從土增稅課徵的政策意義來說明 土增稅是根據孫中山先生平均地權四大辦法之一-漲價歸公-而來 所要課徵的是地主因為地價上漲而不勞而獲的土地自然漲價部份 與所得稅乃針對個人勞動所得有所分別 而地價上漲主要是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結果,並非地主一己之力所能達成 因此,地價上漲而產生的利益應該屬於全體國民共享. 所以土增稅的納稅義務人自然是取得土地漲價者 在買賣中是賣方,在贈與中是受贈人 另外.大法官釋字180號解釋認為「......關於土地增值稅徵收......旨在使 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歸公,......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始 合於租稅公平之原則。」 所以土增稅背後的政策意義就是要實行"漲價歸公", 以使因為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生之地利由全體國民共享 而向取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 因此嚴格說來,土增稅具有所得稅的性質,但並非所得稅,其背後的意義不同 請不吝指教.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黃茂榮老師在植根雜誌 21 卷 1 期 (94 年 1 月) 所寫的 : "土地增值稅之滯納及無償移轉的徵免" 這篇文章提到一個問題: : 個人贈與土地給個人, 依目前的法令, 贈與人要繳贈與稅, : 受贈人繳土地增值稅. : 依通說見解, 土增稅具有所得稅性質, : 那麼, 受贈人繳土增稅, 實質上的理由為何? (土地稅法的規定是形式正義) : (在個人贈與個人的情況下, 受贈財產如果是土地以外的財產, : 受贈人無須繳所得稅, 所得稅法 4 條 1 項 17 款本文) : 這和我國遺贈稅制採總遺產/總贈與稅制是否有所衝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7.12 ※ 編輯: ahw 來自: 220.136.17.12 (09/14 00:53) ※ 編輯: ahw 來自: 220.136.17.12 (09/14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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