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捐錢給慈善團體

看板tax (稅板)作者 (fireball0628)時間20年前 (2005/09/15 18:1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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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chi ( )》之銘言: : [恕刪] : : 推 trustme:這麼問好了: 如果沒有遺贈稅法20條1項3款 140.112.181.21 09/12 : : → trustme:個人捐贈給公益團體要不要繳贈與稅? 140.112.181.21 09/12 : 遺贈稅法20條是例外規定, : 若假設該條不存在, ^^^^^^^^^^^^^^^^^^^ ?? : 超過贈與免稅額一百萬元之部份就要繳贈與稅吧。 雖然有點不太懂你的問題 不過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都是不計入贈與總額的 若不屬於遺贈稅法20條第一項的八款(不計入)當然要計入贈與總額 我想你可能是這個觀念不清楚: 用式子說明計算贈與額的步驟: 第一 區分不計入與計入的贈與總額 第二 計入贈與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贈與淨額 第三 贈與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贈與稅額 我想這樣你應該比較清楚了吧!!? : : → trustme:綜所稅能不能列舉扣除? 140.112.181.21 09/12 : 我對稅法沒有特別鑽研耶,有沒有哪位大大願意出來解釋一下? : 綜所稅17條1項2款中規定列舉扣除額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 : 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 : 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 看起來與贈與稅並無相抵之處啊, : 若無遺贈稅法20條之規定,還是可以列舉申報綜所稅吧。 ^^^^^^^^^^^^^^^^^^^^^^^^^^^^^^^^^^^^^^^^^^^^^^^^^^^ 若有捐贈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事實 只要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內都可以申報為列舉扣除額呀 此與遺贈稅法20條並無衝突呀!!(20條只是說這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納贈與稅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4.60.84
文章代碼(AID): #13AKdIcO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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