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告訴我什麼是獨立/非獨立代理人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天線寶寶說嗶~啵~)時間20年前 (2005/11/15 00:0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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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條文並未提到「獨立代理人」/「非獨立代理人ꄠ」:pp (法律概念上很容易區分:從代表與代理二詞即可見其端倪) 假設A公司是甲國人,在乙國則有 B 單位 從你所引的條文,可歸納出 B 可能有三種類型: 一是B有權代表A企業在乙國與他人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此時B可謂為A之一部分。(故不是「獨立」) 二是B有權代表A企業在乙國與他人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但只限於採購,沒有其它營業行為。(這部分應非重點,略過) 三是B雖然有營業行為,但根本就是另一主體, 僅接受A之委託(或經紀或代理..)於乙國從事營業行為。 A與B於組織上分別為不同之主體,其所指之「獨立」即為此意。 簡言之 租稅協定內容是在表示 如果你是找別人在這裡幫你賣東西,不算在這裡有常設機構; 如果你是自己在這裡設個單位,但只買東西,也不算有常設機構; 反之,你自己在這裡設有組織,而且從事營業行為,那就算數啦。 ※ 引述《lunarface (我的冷漠與熱情)》之銘言: : 我現在在研究中華民國和澳大利亞的租稅協定, : 關於課稅權歸屬的判別要件, : 關鍵在於區分是否於境內有"常設機構". : 而構成"常設機構"其中一項條件是"非獨立代理人"; : 我想請問到底何謂非獨立代理人?又何謂獨立代理人? : 以下是租稅協定中關於獨立/非獨立代理人的條文, : 我看不懂,拜託指教了,大感謝!!!!! : 租稅協定第五條規範"常設機構" : 第五項第一款: : 於該一方領域有權代表該企業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項權力. : 但該人之活動僅限於為該企業購買貨物或商品者,不在此限. : 而第六項規定: : 一方領域之企業如僅透過經紀人ˋ一般佣金代理商或其他具有 : 獨立身分之代理人,以其通常之營業方式,於他方領域內從事營業者, : 不得視該企業於他方領域內有常設機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21.169
文章代碼(AID): #13UBJbao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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