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稅法39-3哪些規定屬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
土地稅法39-3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
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
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該權利人得單
獨提出申請。
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
人及義務人,其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通知義務人,如合
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
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請問:上述的規定是什麼?
權利人及義務人:是指賣方嗎?
這一條有爭議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84.26
tax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796
1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