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稅法39-3哪些規定屬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充實的生活)時間20年前 (2005/12/24 21:4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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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39-3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 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 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該權利人得單 獨提出申請。 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 人及義務人,其屬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通知義務人,如合 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 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請問:上述的規定是什麼? 權利人及義務人:是指賣方嗎? 這一條有爭議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84.26
文章代碼(AID): #13hL0N99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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