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繼承股票要稅 衍生股利再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Forever)時間20年前 (2006/01/16 09:23),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繼承股票要稅 衍生股利再稅 大法官第608號解釋:繼承後所領取股利 屬繼承人所得 應課綜所稅 【2006-01-16/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記者邱太峩/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周五﹙13﹚作成釋字第608號解釋,指財政部函釋,繼承人 在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而 不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並無重複課稅問題,也無牴觸憲法租稅法律主義及保障人民 財產權的意旨。 一名宋姓婦人,丈夫在87年3月12日死亡,其子柯氏繼承父親的光陽工業公司股 票,並辦理遺產稅申報,同年3月25日,宋姓婦人及兒子柯氏取得光陽公司86年度分 配盈餘,根據公司開立的扣繳憑單,申報87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224萬。 宋姓婦人主張,該分配盈餘已包含在遺產稅的資產淨值,分配盈餘僅是遺產形式 的轉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免納所得稅。而且,股利收入只能就遺產稅或所得稅擇 一而課,既然課遺產稅,沒有再課所得稅的道理,依此申請退稅。 宋姓婦人的行政救濟官司,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後,仍不服,聲請大法官解 釋。 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書表示,遺贈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計算遺產價值,以被 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若被繼承人遺有未上市、櫃股票,其價值的估算,應以繼 承開始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 稽徵機關在核算未上市、櫃股票的價值時,企業的資產總額縱然包含未分配盈餘 ,仍以此估算被繼承人遺產股票的價值,並據此向繼承人課徵遺產稅。在形式和實質 上,都不是對公司的資產總額或未分配盈餘課徵遺產稅。 解釋文指出,84年1月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的財 產,免納所得稅。但是,繼承人繼承未上市、櫃股票,即成為公司股東,等到公司分 配盈餘,繼承人因身為股東所分配的股利,和繼承取得的未上市櫃股票,屬於不同的 租稅客體,股利部分當然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的綜合所得 稅課稅,並無重複課稅的問題。 -- "He called me sweetheart, sent a dolphin ring, And wrote me songs for drying my tears to si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7.10.34
文章代碼(AID): #13olMh84 (tax)
文章代碼(AID): #13olMh84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