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醫藥支出的扣除額一定要用正本嗎
今天收到去年的所得稅補稅單
上面寫我申報的醫藥支出本來是八萬多,核定成兩千多
所以要補九千多的稅
我想請問醫療費用的收據一定要用正本嗎
我是申報扶養我父親
我們的醫療費用是我+父親的收據
我本身因為也沒看幾次病,所以去年申報時就把收據正本交去報稅了
我父親因為有慢性病,每個月至少要去兩次醫院,再加上前年有開刀過
所以加起來大概是八萬左右
因為每個月都至少去兩次,所以收據加起來有二三十張,很厚一疊
因此我去年申報時,就去台大醫院申請整年醫療費用的證明單
報稅時就交這張(台大醫院也說這種證明單就是為了民眾申報所得稅時方便用的)
這樣我也不用一張張算
結果看來這種證明章(上面也有蓋台大的章)好像不被承認
1.想請問一定要用正本嗎(我們也沒有保險,所以正本是都在手上)
2.另外,我本身的費用我記得應該不到兩千(沒什麼印象),
查核人員是怎麼決定核定成兩千多?是只算我們有交出去的收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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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3.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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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2:4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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