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SOHO怎麼爭取權利
這件事情在今天我收到了對方所寄來的回信,國稅局是這麼回答的:
台端95年3月17日電子郵件詢問有關公司外聘網頁維修人員扣繳類別問題乙案,
提供下列法令供參: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
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及紅
利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
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其所得類別為3、格式代號為50-薪資所得。
二、財政廳53年2 月22日財稅一第67319號令:「查藥劑師(現為藥師)僅受僱負
責管理職務支領固定薪資,其性質核與醫師受聘於公私立醫院者無異,既非執
行業務,其薪資收入為薪資所得,自毋須設置日記帳」、財政部71年6月8日台
財稅第34200號函釋規定:「個人受聘參與電視綜藝節目之製作,所取得之報
酬,係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核非稿費之性質,應依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及財政部86年7月31日台財
稅第 860438747號函釋規定:「貴轄某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個人簽訂委託
契約書,於所經營之電視頻道新聞節目中擔任新聞播報員,並由該公司按月支
付定額新聞播報費,核屬取得人之薪資所得,應依薪資所得有關規定課徵綜合
所得稅。
說明:二、本案據案附該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契約書第2條、第3條及
第5條規定,該公司按月支付定額報酬,非經該公司同意,受委託人不得再
委託第三人播報新聞,且不得再接受第三人委託於其他頻道節目中播報新聞
,亦不得以任何名義擔任第三者經營或企劃之新聞節目之顧問或其他任何職
位,故簽約雙方應屬僱傭關係,該公司給付予新聞播報員之報酬,應屬取得
人之薪資所得。」。請台端參考上列法令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
洽戶籍所在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
所以他們應該還是以薪資來開吧!雖然我覺得應該是以執行業務所得來開,但是最
好的處理方法,SOHO族還是成立一個工作室,會更站得住腳,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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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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